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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呂學忠
原告
呂宜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被告
松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瑞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月6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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