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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潘曉萱

原告
周呂惜
原告
呂素雲
原告
呂滄海
原告
呂滄郎
原告
呂創裕
原告
呂學智
原告
呂學斌
原告
林宜臻
原告
孔綿花
原告
李若彤
原告
陳李寶貴
原告
呂聰興
原告
呂學進
原告
呂淑娥
原告
呂淑鳳
原告
呂淑貞
原告
呂淑華
原告
鄔秀鳳(呂學壽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呂紹鵬(呂學壽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呂瑜甄(呂學壽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呂怡欣(呂學壽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呂婕安(呂學壽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黃仲薇律師
被告
莊詠翔
被告
梁阿城
訴訟代理人
梁朝斌
被告
曾長本
被告
李璋文
訴訟代理人
李曉峰
被告
謝豐駿
被告
劉莉明
被告
蔡雅倩
被告
蔡葳宗
被告
張福祿
被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廣
被告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馥維
被告
彭麗華(即亞克商行負責人)

梁文品(即長堤小吃店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蔡雅倩、蔡葳宗所有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與謄本所示之建物所有權人顯有不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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