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潘曉萱
- 原告周呂惜、呂素雲、呂滄海、呂滄郎、呂創裕、呂學智、呂學斌、林宜臻、孔綿花、李若彤、陳李寶貴、呂聰興、呂學進、呂淑娥、呂淑鳳、呂淑貞、呂淑華、鄔秀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周呂惜 呂素雲 呂滄海 呂滄郎 呂創裕 呂學智 呂學斌 林宜臻 孔綿花 李若彤 陳李寶貴 呂聰興 呂學進 呂淑娥 呂淑鳳 呂淑貞 呂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黃仲薇律師 原 告 鄔秀鳳(呂學壽之承受訴訟人) 呂紹鵬(呂學壽之承受訴訟人) 呂瑜甄(呂學壽之承受訴訟人) 呂怡欣(呂學壽之承受訴訟人) 呂婕安(呂學壽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黃仲薇律師 被 告 莊詠翔 梁阿城 訴訟代理人 梁朝斌 被 告 曾長本 李璋文 訴訟代理人 李曉峰 被 告 謝豐駿 劉莉明 蔡雅倩 蔡葳宗 張福祿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廣 被 告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馥維 被 告 彭麗華(即亞克商行負責人) 梁文品(即長堤小吃店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莊詠翔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 號1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A1部分(面積17.30平方公尺)及A2部分(面積3.95平方公尺)拆除後(此部分未包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電箱0.64平方公尺),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二、被告梁阿城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 號2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B部分(面積15.05平方公尺)拆 除後,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三、被告曾長本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 號3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C部分(面積13.88平方公尺)拆 除後,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四、被告李璋文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 號4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D部分(面積12.79平方公尺)拆 除後,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五、被告謝豐駿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 號5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E部分(面積12.94平方公尺)拆 除後,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六、被告劉莉明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 號6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F部分(面積10.59平方公尺)拆 除後,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七、被告蔡葳宗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 號7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G部分(面積9.88平方公尺)拆除後,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八、被告蔡雅倩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 號8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H部分(面積8.60平方公尺)拆除後,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九、被告張福祿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 號9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I部分(面積7.38平方公尺)拆除,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十、被告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應自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號2、3、4所示之建物,如 附圖一所示B、C、D部分騰空遷出。 十一、被告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 地上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F、G部分騰空遷出。 十二、被告彭麗華(即亞克商行負責人)應自桃園市○○區○○段00地 號土地上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H部分騰空遷出。 十三、被告梁文品(即長堤小吃店負責人)應自桃園市○○區○○段00 地號土地上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建物,如附圖一所示K部分騰空遷出。 十四、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張福祿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五「總計」部分所示之金額予各原告。 十五、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返還附表一編號1 至9「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欄所示面積之土地之日止, 按月分別給付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予各原告。 十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十七、訴訟費用由附表七所示被告依如附表七所示比例負擔。十八、本判決第十四項得假執行。但附表八所示被告以附表八 「附表五免予假執行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九、本判決第十五項各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附表八所示被告以附表八「附表六免予假執行金額」各到期部分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呂學壽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6月1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15頁),應由呂學壽之繼承人即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承受訴訟,上開繼承人已於112年9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三第7-9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亦有明定。經查: ㈠原告起訴時原聲明(本院卷一第5-7頁): ⒈被告莊詠翔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1之房屋,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⒉被告梁阿成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2之房屋,如起訴 狀附圖所示B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被告萬達 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下稱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應自起訴狀附圖所示B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 拆除房屋部分搬遷,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⒊被告曾長本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3之房屋,如起訴 狀附圖所示C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被告萬達 寵物事業公司應自起訴狀附圖所示C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 為準)拆除房屋部分搬遷,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⒋被告李章文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4之房屋,如起訴 狀附圖所示D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被告萬達 寵物事業公司應自起訴狀附圖所示D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 為準)拆除房屋部分搬遷,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⒌被告謝○○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5之房屋,如起訴狀 附圖所示E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將土地返還 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⒍被告劉○○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6之房屋,如起訴狀 附圖所示F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被告三井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三井資訊公司)應自起訴狀附圖所示F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房屋部分搬遷,共 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⒎被告蔡○○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7之房屋,如起訴狀 附圖所示G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被告三井資 訊公司應自起訴狀附圖所示G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 拆除房屋部分搬遷,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⒏被告蔡○○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8之房屋,如起訴狀 附圖所示H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被告彭麗華 應自起訴狀附圖所示H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房 屋部分搬遷,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⒐被告張○○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9之房屋,如起訴狀 附圖所示I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被告梁文品 應自起訴狀附圖所示I部分(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拆除房 屋部分搬遷,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⒑被告莊詠翔、梁阿成、曾長本、李章文、謝○○、劉○○、蔡○○ 、蔡○○、張○○應各別給付原告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及自111年6月起至被告等返還土地為止按月給付原告如起訴狀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㈡原告上開聲明迭經變更,嗣原告於112年12月29日提出民事更 正訴之聲明㈢狀暨附表(本院卷三第99-105頁),變更最終聲明為: ⒈被告莊詠翔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1之房屋,如附圖 一(即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111年8月24日測法字第0108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A1部分面積17.30平方公尺、A2部分面 積3.95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⒉被告梁阿城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2之房屋,如附圖 一所示B部分,面積15.05平方公尺拆除,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應自附圖一所示B部分面積15.05平方公尺,拆除之房屋搬遷,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⒊被告曾長本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3之房屋,如附圖 一所示C部分,面積13.88平方公尺拆除,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應自附圖一所示C部分面積13.88平方公尺,拆除之房屋搬遷,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⒋被告李璋文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4之房屋,如附圖 一所示D部分,面積12.79平方公尺拆除,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應自附圖一所示D部分面積12.79平方公尺,拆除之房屋搬遷,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⒌被告謝豐駿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5之房屋,如附圖 一所示E部分,面積12.94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⒍被告劉莉明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6之房屋,如附圖 一所示F部分,面積10.59平方公尺拆除,被告三井資訊公司應自附圖一所示F部分面積10.59平方公尺,拆除之房屋搬遷,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⒎被告蔡葳宗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7之房屋,如附圖 一所示G部分,面積9.88平方公尺拆除,被告三井資訊公司 應自附圖一所示G部分面積9.88平方公尺,拆除之房屋搬遷 ,共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⒏被告蔡雅倩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8之房屋,如附圖 一所示H部分,面積8.60平方公尺拆除,被告彭麗華應自附 圖一所示H部分面積8.60平方公尺,拆除之房屋搬遷,共同 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⒐被告張福祿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附表一編號9之房屋,如附圖 一所示I部分,面積7.38平方公尺拆除,被告梁文品應自附 圖一所示I部分面積7.38平方公尺,拆除之房屋搬遷,共同 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⒑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張福祿應各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變更聲明後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11年6月起至被告等返還土地為止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三之「變更聲明後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㈢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變更不當得利請求金額部分,均本於被告等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為,且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至於原告確認占有人之姓名及請求被告等人返還系爭土地之位置、範圍,乃係依據建物謄本、土地複丈成果圖而為事實上之補充、更正,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揆諸上開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萬達寵物事業公司、三井資訊公司、彭麗華、梁文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等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分別為附表一所示建物之所有權人,惟上開被告均未經原告等人之同意,以附表一所示之建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占用之面積分別如附表一「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欄所示),被告梁阿城將附表一編號2所示建物、被告曾長本將附表一編號3所示建物、被告李璋文將附表一編號4所示建物均出租予被告 萬達寵物事業公司營業使用,被告劉莉明將附表一編號6所 示建物、被告蔡葳宗將附表一編號7所示建物皆出租予被告 三井資訊公司營業使用,被告蔡雅倩將附表一編號8所示建 物出租予被告彭麗華營業使用,而被告張福祿則將附表一編號9所示建物出租予被告梁文品營業使用,被告等人侵害原 告等人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原告等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 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將其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建物占用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面積部分拆除,並請求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與建物承租人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三井資訊公司、彭麗華、梁文品自無權占有之部分搬遷,並共同將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部分,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㈡另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無權占有原告共有之系爭土地,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自得向上開被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以實價登錄之金額計算被告等人應給付起訴前追溯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以及被告等人迄 至返還土地前,按月應給付予原告之租金(金額部分詳如附表二、三所示「變更聲明後請求金額欄」)。 ㈢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第179條之規定,提起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莊詠翔部分: 伊有意願價購附表一編號1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部分,然原 告提出之價格過高,伊認為應以鑑價之價格即系爭土地每坪新臺幣(下同)82.6萬元作為協商之基礎;再者,附圖一丈量伊所占用之部分,包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電箱,就電廂之部分應予扣除等語,資為抗辯。 ㈡被告梁阿城、曾長本、劉莉明部份: ⒈被告梁阿城部分: 伊所有之房屋於30幾年前即已建造,伊有意願價購土地,價金部分希望由公正第三方做出有依據之價格等語,資為抗辯。 ⒉被告曾長本、劉莉明部分: 伊等有意願價購占用之土地,但價金部分希望由公正第三方做出有依據之價格等語,資為抗辯。 ㈢被告李璋文、謝豐駿部份: 伊等有願意購買占用之土地,然金額需要再協商等語,資為抗辯。 ㈣被告蔡雅倩部份: 有意願價購占用之土地,然金額希望比照國有財產局之價錢等語,資為抗辯。 ㈤被告張福祿部份: 伊僅有騎樓、遮雨棚及招牌占用系爭土地,騎樓上並未蓋房屋,且騎樓係無償供大眾行走,招牌部分伊則已拆除,附圖一測繪伊所占用之範圍,係自滴水簷之部分測繪,然滴水簷下方乃係政府規劃機車格用以停放機車,此部分並非伊所占用等語,資為抗辯。 ㈥被告蔡葳宗、萬達寵物事業公司、三井資訊公司、彭麗華及梁文品均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原告主張其等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分別占用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 至I之位置及面積,並經本院會同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至 現場勘驗、測量,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18日德地測字第111000658號函暨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97-107頁、卷二第59-71頁、第75-77頁、第359-366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惟原告等人主張 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乃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應將占用部分拆除並與建物之承租人即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三井資訊公司、彭麗華與梁文品共同返還占用之部分,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情,則為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及張福祿以前詞置辯。是以,兩造間之爭點厥為:㈠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所有之建物占有系爭土地,有無正當權源?㈡原告若得請求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得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所有之建物占有系爭土地有無正當權源? 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規定。是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被告對原告就該土地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被告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其占有具有正當權源,即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88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等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而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分別占用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之位置及面積,有附圖一在卷可稽,原告主張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未經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同意,即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建物占用附表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欄所示之面積,而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均未就其等有權占用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土地部分負舉證之責,則原告等人主張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建物,乃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面積部分,確屬有理,應為可採。 ⑴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等人,雖迭稱願以合理之價錢向原告等人購買其等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然此與上開被告是否為有權占用系爭土地,乃屬二事,而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等人又均未提出事證證明其等占用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自難以其等迭稱願價購系爭土地乙節,而認其等乃有權占用系爭土地。 ⑵其次,被告莊詠翔辯稱原告主張其占用如附圖一編號A1、A2部分,然地政人員丈量此部分面積時,包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置電箱之面積,該部分既非被告莊詠翔占用之範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置電箱部分之面積自應予以扣除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確認附圖一丈量A1、A2面積時,有無包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置之電箱,桃園八德地政事務所函覆之內容為「查旨揭電箱面積為0.64平方公尺,已計入本所111年8月24日測法字第108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2之面積」,有桃園八德地政事 務所113年1月9日德地測字第1130000250號函在卷可佐(本 院卷三第119頁),而附圖一A2部分乃係測繪附表一編號1建物陽台占用之面積,且以滴水簷為界(本院卷二第59頁),再參此部分之現場照片所示(本院卷三第123頁),附圖一A2部分之面積(即3.95平方公尺)乃係以附表一編號1建物滴水簷為界,丈量該建物外牆搭建突出之廣告牆面招牌之投影面積,而被告莊詠翔既在附表一編號1建物外牆搭建廣告招 牌,且經測繪該部分占用之立面面積總計為3.95平方公尺,實不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該處設置電箱而有差異,換言之,被告莊詠翔在建物外牆搭建廣告招牌之投影面積即已占用系爭土地3.95平方公尺,至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置電箱,乃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再使用該部分之土地,不影響被告莊詠翔確有占用上開投影面積之事實,故被告莊詠翔辯稱應扣除電箱面積0.64平方公尺乙節,尚無所據,並不足採。然原告就此部分僅針對被告莊詠翔所有附表一編號1建物陽台無權占用之面積,並未包含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所設置之電箱,故此部分拆除並歸還系爭土地之面積,自未包含上開0.64平方公尺之電箱,併予敘明。 ⑶至於被告張福祿另辯稱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建物部分,僅有騎 樓及遮雨棚(鐵皮材質)占用系爭土地,其已拆除招牌,而騎樓係無償供公眾行走,遮雨棚下方則係提供政府劃設機車格等語,然被告張福祿於本院辯論期日稱該鐵皮材質之遮雨棚確係其所搭建、走廊部分亦係其所有等語(本院卷第247 頁),而被告張福祿又未提出事證證明其有何權源得以在系爭土地搭建鐵皮遮雨棚、走廊,自難認被告張福祿就此部分為有權占有,被告張福祿雖迭稱走廊部分係供不特定之公眾行走等語,然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系爭土地有無設置騎樓乙節,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以113年3月13日桃建照字第1130018674號函函覆本院(本院卷三第167頁) ,內容略以「面臨本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之建物依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無設置騎樓」,故,該部分之走廊顯然並非為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必要,而遮雨棚下劃設停車格部分,本未劃設於附圖一編號I所示之部分,有桃園市 八德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26日德地測字第1130001781號函可佐(本院卷三第213頁),被告張福祿迭辯稱遮雨棚下係劃 設停車格部分,自與其有無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之面積無涉,從而,被告張福祿上開辯解,均無法證明其有合法權源占用系爭土地,尚不足作為其有利之認定。 ⑷至於被告蔡葳宗、萬達寵物事業公司、三井資訊公司、彭麗華及梁文品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⒊從而,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均未舉證證明其等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建物,具有合法權源得以占用系爭土地,原告等人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之規定,基 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就附表一所示建物,拆除如附表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欄所示部分面積,自屬有理由。 ⒋又按房屋不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故占有基地者,係房屋所有人,而非使用人。倘房屋所有人無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基地所有人本於土地所有權之作用,於排除地上房屋所有人之侵害,即請求拆屋還地時,固得一併請求亦妨害其所有權之使用該房屋第三人,自房屋遷出,然不得單獨或一併請求該使用房屋而間接使用土地之第三人返還土地,否則無從強制執行。 ⑴依系爭土地之現場照片觀之(本院卷二第63-71頁),被告萬 達寵物事業公司確以附表一編號2、3、4所示之建物,作為 店面營業使用,被告三井資訊公司以附表一編號6、7所示建物作為店面使用,而被告彭麗華則以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建 物為店面使用,被告梁文品則以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建物為 店面使用,是以,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即附表一編號2 、3、4)、三井資訊公司(即附表一編號6、7)、彭麗華(即附表一編號8)及梁文品(即附表一編號9)分別為附表一編號2、3、4、6、7、8、9之現占有人。 ⑵從而,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即附表一編號2、3、4)、三 井資訊公司(即附表一編號6、7)、彭麗華(即附表一編號8)及梁文品(即附表一編號9)既始為附表一編號2、3、4 、6、7、8、9所示建物占有如附表一所示面積之現占有人,其等之占有權限縱使來自於被告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劉莉明、蔡葳宗、蔡雅倩及張福祿,然因被告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劉莉明、蔡葳宗、蔡雅倩及張福祿等人本無占有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業如前述),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三井資訊公司、彭麗華及梁文品自無法以其等與被告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劉莉明、蔡葳宗、蔡雅倩及張福祿間之原因關係對抗原告等人,故原告等人併依民法第767條 、第821條之規定,請求附表一編號2、3、4、6、7、8、9所示建物之現占有人即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三井資訊公司、彭麗華及梁文品等人自侵占系爭土地之部分遷出,亦屬可採。 ㈡原告若得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其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⒈按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要旨參照)。再建築房屋之基地租金,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10%為限,而該條所謂土地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係指法定地價而言,又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 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區域,當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於地政機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時,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間內自行申報之地價而言,未於該期間內申報者,則應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之地價。另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總地價年息10%最高額(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查: ⑴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9建物乃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占有面積分別如附表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欄所示),上開被告等人因此受有占用上開土地面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致原告等人受有損害,則原告等人主張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上開被告等人給付此部分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有據。又因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迄今仍持續占用如附表一所示面積之系爭土地,而無返還占用系爭土地之意,顯然上開被告等人仍有繼續占用附表一「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欄所示系爭土地之虞,故原告主張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應給付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之日起回溯5年(除被告莊詠翔、謝豐 駿外,該等被告之期間不足5年,詳如附表二、三),及原 告起訴後自111年6月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屬有據。 ⑵又系爭土地自起訴日回溯5年(即106年5月24日起至111年5月 23日)之申報地價,如附表四所示,有地價第一類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27頁),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 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自起訴日回溯5年及自111年6月起至返 還上開土地之日止之不當得利,應以上開申報地價為計算基礎,方屬有據,原告固主張應依內政部房屋之實價登錄計算上開被告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惟此與前開法律之規定不符,原告亦未提出應以實價登錄計算之依據,此部分僅能作為本院審酌土地申報總價年息之參考。 ⑶斟酌系爭土地面向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對向有銀行、通訊行、診所、服飾店等商家,距離八德置地生活廣場約7分鐘路程,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二第59頁),且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建物,使用系爭土地之情形乃係提供他人經營店面或自行營運,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坐落位置、利用狀況、交通便利與繁榮程度、使用經濟效用暨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結果(本院卷二第225-306頁)等一切情狀,應認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所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因此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應屬適當。 ⒊是以,依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分別占有如附表一「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欄所示之面積,分別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給付如附表五「原告得請求各被告分別追溯年限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11年6月起至上開被告返還土地為止,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六之「原告得請求相當於每月租金之不當得利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按法院之為判決,固須本於當事人之聲明,若當事人所為聲明僅用語錯誤,法院本於其聲明之真意而予勝訴之判決,自不得謂其所判決者係未經當事人聲明之事項,亦不發生訴之變更或追加問題(最高法院38年度穗上字第103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之聲明係向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請求自「111年6月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金額,原告未特定自111 年6月之「何日」起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審酌原告本 可請求自起訴之日翌日即111年5月24日起算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原告於111年5月23日起訴,有本院收狀章可佐【本院卷一第3頁】),然原告卻主張自111年6月始起算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探求原告之真意,原告應係請求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自「111年6月1日」起,各按月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應將坐落於系爭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占用部分面積之各建物拆除,並將占用部分面積之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附表一編號1部分拆除部分及返還 系爭土地面積部分,未包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置之電箱0.64平方公尺);被告萬達寵物事業公司、三井資訊公司、彭麗華及梁文品應分別自附表一編號2至4、6至9所示建物占用如附表一編號2至4、6至9面積部分騰空遷出;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應各給付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以及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自111年6月1日起,均至返還系爭土地為 止,按月給付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均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皆無所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4項、第15項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准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 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各以附表八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原告等人之請求雖非全部勝訴,然本院審酌原告等人請求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拆除附表一所示建物,及請求被告等人返還占用土地部分之訴,全部經本院准許如前。又原告等人請求有關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雖經本院駁回部分請求,然此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並不併算計入訴訟標的價額,則應認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較為適當。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佩伶 附圖一: 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18日德地測字第111000658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 附表一:系爭土地遭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占用之面積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所有權人 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 現占有人 1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莊詠翔 如附圖一所示A1部分面積17.30平方公尺、A2部分面積3.95平方公尺 2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梁阿城 如附圖一所示B部分面積15.05平方公尺 被告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3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曾長本 如附圖一所示C部分面積13.88平方公尺 被告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4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李璋文 如附圖一所示D部分面積12.79平方公尺 被告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5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謝豐駿 如附圖一所示E部分面積12.94平方公尺 6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劉莉明 如附圖一所示F部分面積10.59平方公尺 被告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7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蔡葳宗 如附圖一所示G部分面積9.88平方公尺 被告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蔡雅蒨 如附圖一所示H部分面積8.6平方公尺 被告彭麗華即亞克商行負責人 9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張福祿 如附圖一所示I部分面積7.38平方公尺 被告梁文品即長堤小吃店負責人 附表二: 起訴前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起訴時請求金額欄(本院卷一第25-26頁) 變更聲明後請求金額欄(本院卷三第105-109頁) 起訴前追溯五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總金額總計為1,924,957元 (計算式:126.23㎡30449.2元/㎡10%5年=1,924,957元) 起訴前各被告分別追溯年限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編號 原告 應有部分 各被告應給付各原告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起訴前追溯五年相當不當得利之總金額原告應有部分被告應分擔比例) 編號 原告 應有部分 各被告應給付各原告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各被告占用面積不動產實價登錄每月租金【即786元】起訴前各被告追溯年限各原告應有部分) ㈠被告莊詠翔起訴前追溯1年4月 (110/1/26-111/5/23) ㈡被告梁阿城起訴前追溯5年 ㈢被告曾長本起訴前追溯5年 ㈣被告李璋文起訴前追溯5年 ㈤被告謝豐駿起訴前追溯2年6月 (108/11/28-111/5/23) ㈥被告劉莉明起訴前追溯5年 ㈦被告蔡葳宗起訴前追溯5年 ㈧被告蔡雅倩起訴前追溯5年 ㈨被告張福祿起訴前追溯5年 1 呂學壽 1/12 1,924,957元1/129=17,824元 1 鄔秀鳳 呂紹鵬 呂瑜甄 呂怡欣 呂婕安 公同共有 1/12 ㈠被告莊詠翔:22,270元 ㈡被告梁阿城:59,147元 ㈢被告曾長本:54,618元 ㈣被告李璋文:50,329元 ㈤被告謝豐駿:25,427元 ㈥被告劉莉明:41,672元 ㈦被告蔡葳宗:38,878元 ㈧被告蔡雅倩:33,841元 ㈨被告張福祿:29,040元 2 周呂惜 2/45 1,924,957元2/459=9,506元 2 周呂惜 2/45 ㈠被告莊詠翔:11,877元 ㈡被告梁阿城:31,545元 ㈢被告曾長本:29,130元 ㈣被告李璋文:26,842元 ㈤被告謝豐駿:13,561元 ㈥被告劉莉明:22,225元 ㈦被告蔡葳宗:20,735元 ㈧被告蔡雅倩:18,049元 ㈨被告張福祿:15,488元 3 呂素雲 11/330 1,924,957元11/3309=7,129元 3 呂素雲 11/330 ㈠被告莊詠翔:8,908元 ㈡被告梁阿城:23,659元 ㈢被告曾長本:21,847元 ㈣被告李璋文:20,131元 ㈤被告謝豐駿:10,171元 ㈥被告劉莉明:16,669元 ㈦被告蔡葳宗:15,551元 ㈧被告蔡雅倩:13,536元 ㈨被告張福祿:11,616元 4 呂滄海 2/225 1,924,957元2/2259=1,901元 4 呂滄海 2/225 ㈠被告莊詠翔:2,375元 ㈡被告梁阿城:6,309元 ㈢被告曾長本:5,826元 ㈣被告李璋文:5,368元 ㈤被告謝豐駿:2,712元 ㈥被告劉莉明:4,445元 ㈦被告蔡葳宗:4,147元 ㈧被告蔡雅倩:3,610元 ㈨被告張福祿:3,098元 5 呂滄郎 2/225 1,924,957元2/2259=1,901元 5 呂滄郎 2/225 ㈠被告莊詠翔:2,375元 ㈡被告梁阿城:6,309元 ㈢被告曾長本:5,826元 ㈣被告李璋文:5,368元 ㈤被告謝豐駿:2,712元 ㈥被告劉莉明:4,445元 ㈦被告蔡葳宗:4,147元 ㈧被告蔡雅倩:3,610元 ㈨被告張福祿:3,098元 6 呂創裕 2/225 1,924,957元2/2259=1,901元 6 呂創裕 2/225 ㈠被告莊詠翔:2,375元 ㈡被告梁阿城:6,309元 ㈢被告曾長本:5,826元 ㈣被告李璋文:5,368元 ㈤被告謝豐駿:2,712元 ㈥被告劉莉明:4,445元 ㈦被告蔡葳宗:4,147元 ㈧被告蔡雅倩:3,610元 ㈨被告張福祿:3,098元 7 呂學智 2/225 1,924,957元2/2259=1,901元 7 呂學智 2/225 ㈠被告莊詠翔:2,375元 ㈡被告梁阿城:6,309元 ㈢被告曾長本:5,826元 ㈣被告李璋文:5,368元 ㈤被告謝豐駿:2,712元 ㈥被告劉莉明:4,445元 ㈦被告蔡葳宗:4,147元 ㈧被告蔡雅倩:3,610元 ㈨被告張福祿:3,098元 8 呂學斌 2/225 1,924,957元2/2259=1,901元 8 呂學斌 2/225 ㈠被告莊詠翔:2,375元 ㈡被告梁阿城:6,309元 ㈢被告曾長本:5,826元 ㈣被告李璋文:5,368元 ㈤被告謝豐駿:2,712元 ㈥被告劉莉明:4,445元 ㈦被告蔡葳宗:4,147元 ㈧被告蔡雅倩:3,610元 ㈨被告張福祿:3,098元 9 林宜臻 2/6 1,924,957元2/69=71,295元 9 林宜臻 2/6 ㈠被告莊詠翔:89,080元 ㈡被告梁阿城:236,586元 ㈢被告曾長本:218,471元 ㈣被告李璋文:201,315元 ㈤被告謝豐駿:101,708元 ㈥被告劉莉明:166,687元 ㈦被告蔡葳宗:155,511元 ㈧被告蔡雅倩:135,364元 ㈨被告張福祿:116,161元 10 孔綿花 3/36 1,924,957元3/369=17,824元 10 孔綿花 3/36 ㈠被告莊詠翔:22,270元 ㈡被告梁阿城:59,147元 ㈢被告曾長本:54,618元 ㈣被告李璋文:50,329元 ㈤被告謝豐駿:25,427元 ㈥被告劉莉明:41,672元 ㈦被告蔡葳宗:38,878元 ㈧被告蔡雅倩:33,841元 ㈨被告張福祿:29,040元 11 李若彤 2/36 1,924,957元2/369=11,882元 11 李若彤 2/36 ㈠被告莊詠翔:14,847元 ㈡被告梁阿城:39,431元 ㈢被告曾長本:36,412元 ㈣被告李璋文:33,552元 ㈤被告謝豐駿:16,951元 ㈥被告劉莉明:27,781元 ㈦被告蔡葳宗:25,919元 ㈧被告蔡雅倩:22,561元 ㈨被告張福祿:19,360元 12 陳李寶貴 2/36 1,924,957元2/369=11,882元 12 陳李寶貴 2/36 ㈠被告莊詠翔:14,847元 ㈡被告梁阿城:39,431元 ㈢被告曾長本:36,412元 ㈣被告李璋文:33,552元 ㈤被告謝豐駿:16,951元 ㈥被告劉莉明:27,781元 ㈦被告蔡葳宗:25,919元 ㈧被告蔡雅倩:22,561元 ㈨被告張福祿:19,360元 13 呂聰興 27/440 1,924,957元27/4409=13,125元 13 呂聰興 27/440 ㈠被告莊詠翔:16,339元 ㈡被告梁阿城:43,553元 ㈢被告曾長本:40,219元 ㈣被告李璋文:37,060元 ㈤被告謝豐駿:18,724元 ㈥被告劉莉明:30,686元 ㈦被告蔡葳宗:28,628元 ㈧被告蔡雅倩:24,919元 ㈨被告張福祿:21,384元 14 呂學進 65/3300 1,924,957元65/33009=4,213元 14 呂學進 65/3300 ㈠被告莊詠翔:5,264元 ㈡被告梁阿城:13,980元 ㈢被告曾長本:12,910元 ㈣被告李璋文:11,896元 ㈤被告謝豐駿:6,010元 ㈥被告劉莉明:9,850元 ㈦被告蔡葳宗:9,189元 ㈧被告蔡雅倩:7,999元 ㈨被告張福祿:6,864元 15 呂淑娥 5/3960 1,924,957元5/39609=270元 15 呂淑娥 5/3960 ㈠被告莊詠翔:337元 ㈡被告梁阿城:896元 ㈢被告曾長本:828元 ㈣被告李璋文:763元 ㈤被告謝豐駿:385元 ㈥被告劉莉明:631元 ㈦被告蔡葳宗:589元 ㈧被告蔡雅倩:513元 ㈨被告張福祿:440元 16 呂淑鳳 5/3960 1,924,957元5/39609=270元 16 呂淑鳳 5/3960 ㈠被告莊詠翔:337元 ㈡被告梁阿城:896元 ㈢被告曾長本:828元 ㈣被告李璋文:763元 ㈤被告謝豐駿:385元 ㈥被告劉莉明:631元 ㈦被告蔡葳宗:589元 ㈧被告蔡雅倩:513元 ㈨被告張福祿:440元 17 呂淑貞 5/3960 1,924,957元5/39609=270元 17 呂淑貞 5/3960 ㈠被告莊詠翔:337元 ㈡被告梁阿城:896元 ㈢被告曾長本:828元 ㈣被告李璋文:763元 ㈤被告謝豐駿:385元 ㈥被告劉莉明:631元 ㈦被告蔡葳宗:589元 ㈧被告蔡雅倩:513元 ㈨被告張福祿:440元 18 呂淑華 5/3960 1,924,957元5/39609=270元 18 呂淑華 5/3960 ㈠被告莊詠翔:337元 ㈡被告梁阿城:896元 ㈢被告曾長本:828元 ㈣被告李璋文:763元 ㈤被告謝豐駿:385元 ㈥被告劉莉明:631元 ㈦被告蔡葳宗:589元 ㈧被告蔡雅倩:513元 ㈨被告張福祿:440元 附表三: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自111年6月1日起,按月之相 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起訴時請求金額欄(本院卷第27-28頁) 變更聲明後請求金額欄(本院卷三第111-115頁) 相當每月租金之不當得利之總金額總計為32,083元 (計算式:126.23㎡×30449.2元/㎡申報地價10%=32,083元) 相當每月租金之不當得利 編號 原告 應有部分 各被告應給付各原告金額 (計算式:每月租金應有部分被告應分擔比例) 編號 原告 應有部分 各被告應給付各原告金額 【計算式:每月租金(每平方公尺786元)各被告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 1 呂學壽 1/12 32,083元1/129=296元 1 鄔秀鳳 呂紹鵬 呂瑜甄 呂怡欣 呂婕安 公同共有 1/12 ㈠被告莊詠翔:1,394元 ㈡被告梁阿城:987元 ㈢被告曾長本:910元 ㈣被告李璋文:839元 ㈤被告謝豐駿:849元 ㈥被告劉莉明:695元 ㈦被告蔡葳宗:648元 ㈧被告蔡雅倩:564元 ㈨被告張福祿:484元 2 周呂惜 2/45 32,083元2/459=158元 2 周呂惜 2/45 ㈠被告莊詠翔:743元 ㈡被告梁阿城:526元 ㈢被告曾長本:486元 ㈣被告李璋文:447元 ㈤被告謝豐駿:453元 ㈥被告劉莉明:370元 ㈦被告蔡葳宗:346元 ㈧被告蔡雅倩:301元 ㈨被告張福祿:258元 3 呂素雲 11/330 32,083元11/3309=119元 3 呂素雲 11/330 ㈠被告莊詠翔:557元 ㈡被告梁阿城:395元 ㈢被告曾長本:364元 ㈣被告李璋文:336元 ㈤被告謝豐駿:339元 ㈥被告劉莉明:278元 ㈦被告蔡葳宗:259元 ㈧被告蔡雅倩:226元 ㈨被告張福祿:194元 4 呂滄海 2/225 32,083元2/2259=32元 4 呂滄海 2/225 ㈠被告莊詠翔:149元 ㈡被告梁阿城:105元 ㈢被告曾長本:97元 ㈣被告李璋文:89元 ㈤被告謝豐駿:91元 ㈥被告劉莉明:74元 ㈦被告蔡葳宗:69元 ㈧被告蔡雅倩:60元 ㈨被告張福祿:52元 5 呂滄郎 2/225 32,083元2/2259=32元 5 呂滄郎 2/225 ㈠被告莊詠翔:149元 ㈡被告梁阿城:105元 ㈢被告曾長本:97元 ㈣被告李璋文:89元 ㈤被告謝豐駿:91元 ㈥被告劉莉明:74元 ㈦被告蔡葳宗:69元 ㈧被告蔡雅倩:60元 ㈨被告張福祿:52元 6 呂創裕 2/225 32,083元2/2259=32元 6 呂創裕 2/225 ㈠被告莊詠翔:149元 ㈡被告梁阿城:105元 ㈢被告曾長本:97元 ㈣被告李璋文:89元 ㈤被告謝豐駿:91元 ㈥被告劉莉明:74元 ㈦被告蔡葳宗:69元 ㈧被告蔡雅倩:60元 ㈨被告張福祿:52元 7 呂學智 2/225 32,083元2/2259=32元 7 呂學智 2/225 ㈠被告莊詠翔:149元 ㈡被告梁阿城:105元 ㈢被告曾長本:97元 ㈣被告李璋文:89元 ㈤被告謝豐駿:91元 ㈥被告劉莉明:74元 ㈦被告蔡葳宗:69元 ㈧被告蔡雅倩:60元 ㈨被告張福祿:52元 8 呂學斌 2/225 32,083元2/2259=32元 8 呂學斌 2/225 ㈠被告莊詠翔:149元 ㈡被告梁阿城:105元 ㈢被告曾長本:97元 ㈣被告李璋文:89元 ㈤被告謝豐駿:91元 ㈥被告劉莉明:74元 ㈦被告蔡葳宗:69元 ㈧被告蔡雅倩:60元 ㈨被告張福祿:52元 9 林宜臻 2/6 32,083元2/69=1,187元 9 林宜臻 2/6 ㈠被告莊詠翔:5,575元 ㈡被告梁阿城:3,948元 ㈢被告曾長本:3,641元 ㈣被告李璋文:3,355元 ㈤被告謝豐駿:3,395元 ㈥被告劉莉明:2,778元 ㈦被告蔡葳宗:2,592元 ㈧被告蔡雅倩:2,256元 ㈨被告張福祿:1,936元 10 孔綿花 3/36 32,083元3/369=296元 10 孔綿花 3/36 ㈠被告莊詠翔:1,394元 ㈡被告梁阿城:987元 ㈢被告曾長本:910元 ㈣被告李璋文:839元 ㈤被告謝豐駿:849元 ㈥被告劉莉明:695元 ㈦被告蔡葳宗:648元 ㈧被告蔡雅倩:564元 ㈨被告張福祿:484元 11 李若彤 2/36 32,083元2/369=198元 11 李若彤 2/36 ㈠被告莊詠翔:929元 ㈡被告梁阿城:658元 ㈢被告曾長本:607元 ㈣被告李璋文:559元 ㈤被告謝豐駿:566元 ㈥被告劉莉明:463元 ㈦被告蔡葳宗:432元 ㈧被告蔡雅倩:376元 ㈨被告張福祿:323元 12 陳李寶貴 2/36 32,083元2/369=198元 12 陳李寶貴 2/36 ㈠被告莊詠翔:929元 ㈡被告梁阿城:658元 ㈢被告曾長本:607元 ㈣被告李璋文:559元 ㈤被告謝豐駿:566元 ㈥被告劉莉明:463元 ㈦被告蔡葳宗:432元 ㈧被告蔡雅倩:376元 ㈨被告張福祿:323元 13 呂聰興 27/440 32,083元27/4409=219元 13 呂聰興 27/440 ㈠被告莊詠翔:1,026元 ㈡被告梁阿城:727元 ㈢被告曾長本:670元 ㈣被告李璋文:618元 ㈤被告謝豐駿:625元 ㈥被告劉莉明:511元 ㈦被告蔡葳宗:477元 ㈧被告蔡雅倩:415元 ㈨被告張福祿:356元 14 呂學進 65/3300 32,083元65/33009=70元 14 呂學進 65/3300 ㈠被告莊詠翔:329元 ㈡被告梁阿城:233元 ㈢被告曾長本:215元 ㈣被告李璋文:198元 ㈤被告謝豐駿:201元 ㈥被告劉莉明:164元 ㈦被告蔡葳宗:153元 ㈧被告蔡雅倩:133元 ㈨被告張福祿:114元 15 呂淑娥 5/3960 32,083元5/39609=5元 15 呂淑娥 5/3960 ㈠被告莊詠翔:21元 ㈡被告梁阿城:15元 ㈢被告曾長本:14元 ㈣被告李璋文:13元 ㈤被告謝豐駿:13元 ㈥被告劉莉明:11元 ㈦被告蔡葳宗:10元 ㈧被告蔡雅倩:9元 ㈨被告張福祿:7元 16 呂淑鳳 5/3960 32,083元5/39609=5元 16 呂淑鳳 5/3960 ㈠被告莊詠翔:21元 ㈡被告梁阿城:15元 ㈢被告曾長本:14元 ㈣被告李璋文:13元 ㈤被告謝豐駿:13元 ㈥被告劉莉明:11元 ㈦被告蔡葳宗:10元 ㈧被告蔡雅倩:9元 ㈨被告張福祿:7元 17 呂淑貞 5/3960 32,083元5/39609=5元 17 呂淑貞 5/3960 ㈠被告莊詠翔:21元 ㈡被告梁阿城:15元 ㈢被告曾長本:14元 ㈣被告李璋文:13元 ㈤被告謝豐駿:13元 ㈥被告劉莉明:11元 ㈦被告蔡葳宗:10元 ㈧被告蔡雅倩:9元 ㈨被告張福祿:7元 18 呂淑華 5/3960 32,083元5/39609=5元 18 呂淑華 5/3960 ㈠被告莊詠翔:21元 ㈡被告梁阿城:15元 ㈢被告曾長本:14元 ㈣被告李璋文:13元 ㈤被告謝豐駿:13元 ㈥被告劉莉明:11元 ㈦被告蔡葳宗:10元 ㈧被告蔡雅倩:9元 ㈨被告張福祿:7元 附表四: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 編號 土地 年度 申報地價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106年 29,840元 2 107年 28,560元 3 108年 28,560元 4 109年 30,586元 5 110年 30,586元 6 111年 30,499.2元 附表五:原告得向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分別追溯年限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原告姓名 應有部分 鄔秀鳳 呂紹鵬 呂瑜甄 呂怡欣 呂婕安 公同共有1/12 周呂惜 2/45 呂素雲 11/330 呂滄海 2/225 呂滄郎 2/225 呂創裕 2/225 呂學智 2/225 呂學斌 2/225 林宜臻 2/6 孔綿花 3/36 李若彤 2/36 陳李寶貴 2/36 呂聰興 27/440 呂學進 65/3300 呂淑娥 5/3960 呂淑鳳 5/3960 呂淑貞 5/3960 呂淑華 5/3960 ㈠被告莊詠翔部分 編號 期間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經過時間】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 1 110年1月26日至110年12月31日 (共340天) 30,586元 17.30+3.95=21.25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21.25(1/12)8%(340/365)】 ①4,036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21.25(2/45)8%(340/365)】 ②2,153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21.25(11/330)8%(340/365)】 ③1,614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21.25(2/225)8%(340/365)】 ④431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21.25(2/225)8%(340/365)】 ⑤431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21.25(2/225)8%(340/365)】 ⑥431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21.25(2/225)8%(340/365)】 ⑦431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21.25(2/225)8%(340/365)】 ⑧431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21.25(2/6)8%(340/365)】 ⑨16,145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21.25(3/36)8%(340/365)】 ⑩4,036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21.25(2/36)8%(340/365)】 ⑪2,691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21.25(2/36)8%(340/365)】 ⑫2,691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21.25(27/440)8%(340/365)】 ⑬2,972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21.25(65/3300)8%(340/365)】 ⑭954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21.25(5/3960)8%(340/365)】 ⑮61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21.25(5/3960)8%(340/365)】 ⑯61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21.25(5/3960)8%(340/365)】 ⑰61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21.25(5/3960)8%(340/365)】 ⑱61元 2 111年1月1日至111年5月23日 (共143天) 30,499.2元 17.30+3.95=21.25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21.25(1/12)8%(143/365)】 ①1,693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499.221.25(2/45)8%(143/365)】 ②903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499.221.25(11/330)8%(143/365)】 ③677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499.221.25(2/225)8%(143/365)】 ④181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499.221.25(2/225)8%(143/365)】 ⑤181 ⑥原告呂創裕 【30,499.221.25(2/225)8%(143/365)】 ⑥181 ⑦原告呂學智 【30,499.221.25(2/225)8%(143/365)】 ⑦181 ⑧原告呂學斌 【30,499.221.25(2/225)8%(143/365)】 ⑧181 ⑨原告林宜臻 【30,499.221.25(2/6)8%(143/365)】 ⑨6,771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499.221.25(3/36)8%(143/365)】 ⑩1,693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499.221.25(2/36)8%(143/365)】 ⑪1,129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499.221.25(2/36)8%(143/365)】 ⑫1,129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499.221.25(27/440)8%(143/365)】 ⑬1,246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499.221.25(65/3300)8%(143/365)】 ⑭400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499.221.25(5/3960)8%(143/365)】 ⑮26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499.221.25(5/3960)8%(143/365)】 ⑯26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499.221.25(5/3960)8%(143/365)】 ⑰26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499.221.25(5/3960)8%(143/365)】 ⑱26元 總計: 原告姓名 編號1+2 金額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4,036+1,693 5,729元 原告周呂惜 2,153+903 3,056元 原告呂素雲 1,614+677 2,291元 原告呂滄海 431+181 612元 原告呂滄郎 431+181 612元 原告呂創裕 431+181 612元 原告呂學智 431+181 612元 原告呂學斌 431+181 612元 原告林宜臻 16,145+6,771 22,916元 原告孔綿花 4,036+1,693 5,729元 原告李若彤 2,691+1,129 3,820元 原告陳李寶貴 2,691+1,129 3,820元 原告呂聰興 2,972+1,246 4,218元 原告呂學進 954+400 1,354元 原告呂淑娥 61+26 87元 原告呂淑鳳 61+26 87元 原告呂淑貞 61+26 87元 原告呂淑華 61+26 87元 ㈡被告梁阿城部分 編號 期間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經過時間】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 1 106年5月24日至106年12月31日 (共222天) 29,840元 15.05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9,84015.05(1/12)8%(222/365)】 ①1,821元 ②原告周呂惜 【29,84015.05(2/45)8%(222/365)】 ②971元 ③原告呂素雲 【29,84015.05(11/330)8%(222/365)】 ③728元 ④原告呂滄海 【29,84015.05(2/225)8%(222/365)】 ④194元 ⑤原告呂滄郎 【29,84015.05(2/225)8%(222/365)】 ⑤194元 ⑥原告呂創裕 【29,84015.05(2/225)8%(222/365)】 ⑥194元 ⑦原告呂學智 【29,84015.05(2/225)8%(222/365)】 ⑦194元 ⑧原告呂學斌 【29,84015.05(2/225)8%(222/365)】 ⑧194元 ⑨原告林宜臻 【29,84015.05(2/6)8%(222/365)】 ⑨7,284元 ⑩原告孔綿花 【29,84015.05(3/36)8%(222/365)】 ⑩1,821元 ⑪原告李若彤 【29,84015.05(2/36)8%(222/365)】 ⑪1,214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9,84015.05(2/36)8%(222/365)】 ⑫1,214元 ⑬原告呂聰興 【29,84015.05(27/440)8%(222/365)】 ⑬1,341元 ⑭原告呂學進 【29,84015.05(65/3300)8%(222/365)】 ⑭430元 ⑮原告呂淑娥 【29,84015.05(5/3960)8%(222/365)】 ⑮28元 ⑯原告呂淑鳳 【29,84015.05(5/3960)8%(222/365)】 ⑯28元 ⑰原告呂淑貞 【29,84015.05(5/3960)8%(222/365)】 ⑰28元 ⑱原告呂淑華 【29,84015.05(5/3960)8%(222/365)】 ⑱28元 2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28,560元 15.05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15.05(1/12)8%】 ①2,866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15.05(2/45)8%】 ②1,528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15.05(11/330)8%】 ③1,146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15.05(2/225)8%】 ④306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15.05(2/225)8%】 ⑤306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15.05(2/225)8%】 ⑥306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15.05(2/225)8%】 ⑦306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15.05(2/225)8%】 ⑧306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15.05(2/6)8%】 ⑨11,462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15.05(3/36)8%】 ⑩2,866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15.05(2/36)8%】 ⑪1,910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15.05(2/36)8%】 ⑫1,910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15.05(27/440)8%】 ⑬2,110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15.05(65/3300)8%】 ⑭677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15.05(5/3960)8%】 ⑮43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15.05(5/3960)8%】 ⑯43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15.05(5/3960)8%】 ⑰43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15.05(5/3960)8%】 ⑱43元 3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28,560元 15.05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15.05(1/12)8%】 ①2,866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15.05(2/45)8%】 ②1,528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15.05(11/330)8%】 ③1,146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15.05(2/225)8%】 ④306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15.05(2/225)8%】 ⑤306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15.05(2/225)8%】 ⑥306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15.05(2/225)8%】 ⑦306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15.05(2/225)8%】 ⑧306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15.05(2/6)8%】 ⑨11,462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15.05(3/36)8%】 ⑩2,866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15.05(2/36)8%】 ⑪1,910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15.05(2/36)8%】 ⑫1,910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15.05(27/440)8%】 ⑬2,110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15.05(65/3300)8%】 ⑭677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15.05(5/3960)8%】 ⑮43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15.05(5/3960)8%】 ⑯43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15.05(5/3960)8%】 ⑰43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15.05(5/3960)8%】 ⑱43元 4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30,586元 15.05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15.05(1/12)8%】 ①3,069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15.05(2/45)8%】 ②1,637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15.05(11/330)8%】 ③1,228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15.05(2/225)8%】 ④327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15.05(2/225)8%】 ⑤327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15.05(2/225)8%】 ⑥327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15.05(2/225)8%】 ⑦327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15.05(2/225)8%】 ⑧327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15.05(2/6)8%】 ⑨12,275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15.05(3/36)8%】 ⑩3,069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15.05(2/36)8%】 ⑪2,046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15.05(2/36)8%】 ⑫2,046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15.05(27/440)8%】 ⑬2,260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15.05(65/3300)8%】 ⑭725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15.05(5/3960)8%】 ⑮46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15.05(5/3960)8%】 ⑯46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15.05(5/3960)8%】 ⑰46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15.05(5/3960)8%】 ⑱46元 5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0,586元 15.05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15.05(1/12)8%】 ①3,069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15.05(2/45)8%】 ②1,637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15.05(11/330)8%】 ③1,228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15.05(2/225)8%】 ④327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15.05(2/225)8%】 ⑤327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15.05(2/225)8%】 ⑥327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15.05(2/225)8%】 ⑦327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15.05(2/225)8%】 ⑧327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15.05(2/6)8%】 ⑨12,275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15.05(3/36)8%】 ⑩3,069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15.05(2/36)8%】 ⑪2,046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15.05(2/36)8%】 ⑫2,046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15.05(27/440)8%】 ⑬2,260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15.05(65/3300)8%】 ⑭725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15.05(5/3960)8%】 ⑮46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15.05(5/3960)8%】 ⑯46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15.05(5/3960)8%】 ⑰46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15.05(5/3960)8%】 ⑱46元 6 111年1月1日至111年5月23日 (共143天) 30,499.2元 15.05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15.05(1/12)8%(143/365)】 ①1,199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499.215.05(2/45)8%(143/365)】 ②639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499.215.05(11/330)8%(143/365)】 ③480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499.215.05(2/225)8%(143/365)】 ④128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499.215.05(2/225)8%(143/365)】 ⑤128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499.215.05(2/225)8%(143/365)】 ⑥128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499.215.05(2/225)8%(143/365)】 ⑦128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499.215.05(2/225)8%(143/365)】 ⑧128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499.215.05(2/6)8%(143/365)】 ⑨4,796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499.215.05(3/36)8%(143/365)】 ⑩1,199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499.215.05(2/36)8%(143/365)】 ⑪799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499.215.05(2/36)8%(143/365)】 ⑫799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499.215.05(27/440)8%(143/365)】 ⑬883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499.215.05(65/3300)8%(143/365)】 ⑭283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499.215.05(5/3960)8%(143/365)】 ⑮18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499.215.05(5/3960)8%(143/365)】 ⑯18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499.215.05(5/3960)8%(143/365)】 ⑰18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499.215.05(5/3960)8%(143/365)】 ⑱18元 總計: 原告姓名 編號1+2+3+4+5+6 金額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1,821+2,866+2,866+3,069+3,069+1,199 14,890元 原告周呂惜 971+1,528+1,528+1,637+1,637+639 7,940元 原告呂素雲 728+1,146+1,146+1,228+1,228+480 5,956元 原告呂滄海 194+306+306+327+327+128 1,588元 原告呂滄郎 194+306+306+327+327+128 1,588元 原告呂創裕 194+306+306+327+327+128 1,588元 原告呂學智 194+306+306+327+327+128 1,588元 原告呂學斌 194+306+306+327+327+128 1,588元 原告林宜臻 7,284+11,462+11,462+12,275+12,275+4,796 59,554元 原告孔綿花 1,821+2,866+2,866+3,069+3,069+1,199 14,890元 原告李若彤 1,214+1,910+1,910+2,046+2,046+799 9,925元 原告陳李寶貴 1,214+1,910+1,910+2,046+2,046+799 9,925元 原告呂聰興 1,341+2,110+2,110+2,260+2,260+883 10,964元 原告呂學進 430+677+677+725+725+283 3,517元 原告呂淑娥 28+43+43+46+46+18 224元 原告呂淑鳳 28+43+43+46+46+18 224元 原告呂淑貞 28+43+43+46+46+18 224元 原告呂淑華 28+43+43+46+46+18 224元 ㈢被告曾長本部分 編號 期間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經過時間】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 1 106年5月24日至106年12月31日 (共222天) 29,840元 13.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9,84013.88(1/12)8%(222/365)】 ①1,679元 ②原告周呂惜 【29,84013.88(2/45)8%(222/365)】 ②896元 ③原告呂素雲 【29,84013.88(11/330)8%(222/365)】 ③672元 ④原告呂滄海 【29,84013.88(2/225)8%(222/365)】 ④179元 ⑤原告呂滄郎 【29,84013.88(2/225)8%(222/365)】 ⑤179元 ⑥原告呂創裕 【29,84013.88(2/225)8%(222/365)】 ⑥179元 ⑦原告呂學智 【29,84013.88(2/225)8%(222/365)】 ⑦179元 ⑧原告呂學斌 【29,84013.88(2/225)8%(222/365)】 ⑧179元 ⑨原告林宜臻 【29,84013.88(2/6)8%(222/365)】 ⑨6,718元 ⑩原告孔綿花 【29,84013.88(3/36)8%(222/365)】 ⑩1,679元 ⑪原告李若彤 【29,84013.88(2/36)8%(222/365)】 ⑪1,120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9,84013.88(2/36)8%(222/365)】 ⑫1,120元 ⑬原告呂聰興 【29,84013.88(27/440)8%(222/365)】 ⑬1,237元 ⑭原告呂學進 【29,84013.88(65/3300)8%(222/365)】 ⑭397元 ⑮原告呂淑娥 【29,84013.88(5/3960)8%(222/365)】 ⑮25元 ⑯原告呂淑鳳 【29,84013.88(5/3960)8%(222/365)】 ⑯25元 ⑰原告呂淑貞 【29,84013.88(5/3960)8%(222/365)】 ⑰25元 ⑱原告呂淑華 【29,84013.88(5/3960)8%(222/365)】 ⑱25元 2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28,560元 13.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13.88(1/12)8%】 ①2,643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13.88(2/45)8%】 ②1,409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13.88(11/330)8%】 ③1,057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13.88(2/225)8%】 ④282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13.88(2/225)8%】 ⑤282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13.88(2/225)8%】 ⑥282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13.88(2/225)8%】 ⑦282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13.88(2/225)8%】 ⑧282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13.88(2/6)8%】 ⑨10,571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13.88(3/36)8%】 ⑩2,643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13.88(2/36)8%】 ⑪1,762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13.88(2/36)8%】 ⑫1,762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13.88(27/440)8%】 ⑬1,946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13.88(65/3300)8%】 ⑭625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13.88(5/3960)8%】 ⑮40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13.88(5/3960)8%】 ⑯40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13.88(5/3960)8%】 ⑰40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13.88(5/3960)8%】 ⑱40元 3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28,560元 13.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13.88(1/12)8%】 ①2,643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13.88(2/45)8%】 ②1,409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13.88(11/330)8%】 ③1,057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13.88(2/225)8%】 ④282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13.88(2/225)8%】 ⑤282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13.88(2/225)8%】 ⑥282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13.88(2/225)8%】 ⑦282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13.88(2/225)8%】 ⑧282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13.88(2/6)8%】 ⑨10,571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13.88(3/36)8%】 ⑩2,643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13.88(2/36)8%】 ⑪1,762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13.88(2/36)8%】 ⑫1,762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13.88(27/440)8%】 ⑬1,946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13.88(65/3300)8%】 ⑭625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13.88(5/3960)8%】 ⑮40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13.88(5/3960)8%】 ⑯40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13.88(5/3960)8%】 ⑰40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13.88(5/3960)8%】 ⑱40元 4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30,586元 13.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13.88(1/12)8%】 ①2,830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13.88(2/45)8%】 ②1,509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13.88(11/330)8%】 ③1,132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13.88(2/225)8%】 ④302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13.88(2/225)8%】 ⑤302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13.88(2/225)8%】 ⑥302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13.88(2/225)8%】 ⑦302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13.88(2/225)8%】 ⑧302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13.88(2/6)8%】 ⑨11,321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13.88(3/36)8%】 ⑩2,830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13.88(2/36)8%】 ⑪1,887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13.88(2/36)8%】 ⑫1,887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13.88(27/440)8%】 ⑬2,084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13.88(65/3300)8%】 ⑭669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13.88(5/3960)8%】 ⑮43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13.88(5/3960)8%】 ⑯43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13.88(5/3960)8%】 ⑰43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13.88(5/3960)8%】 ⑱43元 5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0,586元 13.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13.88(1/12)8%】 ①2,830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13.88(2/45)8%】 ②1,509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13.88(11/330)8%】 ③1,132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13.88(2/225)8%】 ④302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13.88(2/225)8%】 ⑤302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13.88(2/225)8%】 ⑥302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13.88(2/225)8%】 ⑦302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13.88(2/225)8%】 ⑧302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13.88(2/6)8%】 ⑨11,321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13.88(3/36)8%】 ⑩2,830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13.88(2/36)8%】 ⑪1,887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13.88(2/36)8%】 ⑫1,887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13.88(27/440)8%】 ⑬2,084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13.88(65/3300)8%】 ⑭669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13.88(5/3960)8%】 ⑮43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13.88(5/3960)8%】 ⑯43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13.88(5/3960)8%】 ⑰43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13.88(5/3960)8%】 ⑱43元 6 111年1月1日至111年5月23日 (共143天) 30,499.2元 13.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13.88(1/12)8%(143/365)】 ①1,106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499.213.88(2/45)8%(143/365)】 ②590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499.213.88(11/330)8%(143/365)】 ③442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499.213.88(2/225)8%(143/365)】 ④118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499.213.88(2/225)8%(143/365)】 ⑤118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499.213.88(2/225)8%(143/365)】 ⑥118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499.213.88(2/225)8%(143/365)】 ⑦118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499.213.88(2/225)8%(143/365)】 ⑧118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499.213.88(2/6)8%(143/365)】 ⑨4,423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499.213.88(3/36)8%(143/365)】 ⑩1,106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499.213.88(2/36)8%(143/365)】 ⑪737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499.213.88(2/36)8%(143/365)】 ⑫737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499.213.88(27/440)8%(143/365)】 ⑬814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499.213.88(65/3300)8%(143/365)】 ⑭261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499.213.88(5/3960)8%(143/365)】 ⑮17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499.213.88(5/3960)8%(143/365)】 ⑯17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499.213.88(5/3960)8%(143/365)】 ⑰17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499.213.88(5/3960)8%(143/365)】 ⑱17元 總計: 原告姓名 編號1+2+3+4+5+6 金額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1,679+2,643+2,643+2,830+2,830+1,106 13,731元 原告周呂惜 896+1,409+1,409+1,509+1,509+590 7,322元 原告呂素雲 672+1,057+1,057+1,132+1,132+442 5,492元 原告呂滄海 179+282+282+302+302+118 1,465元 原告呂滄郎 179+282+282+302+302+118 1,465元 原告呂創裕 179+282+282+302+302+118 1,465元 原告呂學智 179+282+282+302+302+118 1,465元 原告呂學斌 179+282+282+302+302+118 1,465元 原告林宜臻 6,718+10,571+10,571+11,321+11,321+4,423 54,925元 原告孔綿花 1,679+2,643+2,643+2,830+2,830+1,106 13,731元 原告李若彤 1,120+1,762+1,762+1,887+1,887+737 9,155元 原告陳李寶貴 1,120+1,762+1,762+1,887+1,887+737 9,155元 原告呂聰興 1,237+1,946+1,946+2,084+2,084+814 10,111元 原告呂學進 397+625+625+669+669+261 3,246元 原告呂淑娥 25+40+40+43+43+17 208元 原告呂淑鳳 25+40+40+43+43+17 208元 原告呂淑貞 25+40+40+43+43+17 208元 原告呂淑華 25+40+40+43+43+17 208元 ㈣被告李璋文部分 編號 期間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經過時間】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 1 106年5月24日至106年12月31日 (共222天) 29,840元 12.7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9,84012.79(1/12)8%(222/365)】 ①1,548元 ②原告周呂惜 【29,84012.79(2/45)8%(222/365)】 ②825元 ③原告呂素雲 【29,84012.79(11/330)8%(222/365)】 ③619元 ④原告呂滄海 【29,84012.79(2/225)8%(222/365)】 ④165元 ⑤原告呂滄郎 【29,84012.79(2/225)8%(222/365)】 ⑤165元 ⑥原告呂創裕 【29,84012.79(2/225)8%(222/365)】 ⑥165元 ⑦原告呂學智 【29,84012.79(2/225)8%(222/365)】 ⑦165元 ⑧原告呂學斌 【29,84012.79(2/225)8%(222/365)】 ⑧165元 ⑨原告林宜臻 【29,84012.79(2/6)8%(222/365)】 ⑨6,190元 ⑩原告孔綿花 【29,84012.79(3/36)8%(222/365)】 ⑩1,548元 ⑪原告李若彤 【29,84012.79(2/36)8%(222/365)】 ⑪1,032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9,84012.79(2/36)8%(222/365)】 ⑫1,032元 ⑬原告呂聰興 【29,84012.79(27/440)8%(222/365)】 ⑬1,140元 ⑭原告呂學進 【29,84012.79(65/3300)8%(222/365)】 ⑭366元 ⑮原告呂淑娥 【29,84012.79(5/3960)8%(222/365)】 ⑮23元 ⑯原告呂淑鳳 【29,84012.79(5/3960)8%(222/365)】 ⑯23元 ⑰原告呂淑貞 【29,84012.79(5/3960)8%(222/365)】 ⑰23元 ⑱原告呂淑華 【29,84012.79(5/3960)8%(222/365)】 ⑱23元 2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28,560元 12.7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12.79(1/12)8%】 ①2,435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12.79(2/45)8%】 ②1,299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12.79(11/330)8%】 ③974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12.79(2/225)8%】 ④260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12.79(2/225)8%】 ⑤260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12.79(2/225)8%】 ⑥260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12.79(2/225)8%】 ⑦260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12.79(2/225)8%】 ⑧260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12.79(2/6)8%】 ⑨9,741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12.79(3/36)8%】 ⑩2,435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12.79(2/36)8%】 ⑪1,623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12.79(2/36)8%】 ⑫1,623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12.79(27/440)8%】 ⑬1,793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12.79(65/3300)8%】 ⑭576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12.79(5/3960)8%】 ⑮37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12.79(5/3960)8%】 ⑯37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12.79(5/3960)8%】 ⑰37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12.79(5/3960)8%】 ⑱37元 3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28,560元 12.7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12.79(1/12)8%】 ①2,435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12.79(2/45)8%】 ②1,299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12.79(11/330)8%】 ③974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12.79(2/225)8%】 ④260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12.79(2/225)8%】 ⑤260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12.79(2/225)8%】 ⑥260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12.79(2/225)8%】 ⑦260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12.79(2/225)8%】 ⑧260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12.79(2/6)8%】 ⑨9,741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12.79(3/36)8%】 ⑩2,435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12.79(2/36)8%】 ⑪1,623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12.79(2/36)8%】 ⑫1,623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12.79(27/440)8%】 ⑬1,793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12.79(65/3300)8%】 ⑭576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12.79(5/3960)8%】 ⑮37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12.79(5/3960)8%】 ⑯37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12.79(5/3960)8%】 ⑰37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12.79(5/3960)8%】 ⑱37元 4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30,586元 12.7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12.79(1/12)8%】 ①2,608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12.79(2/45)8%】 ②1,391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12.79(11/330)8%】 ③1,043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12.79(2/225)8%】 ④278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12.79(2/225)8%】 ⑤278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12.79(2/225)8%】 ⑥278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12.79(2/225)8%】 ⑦278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12.79(2/225)8%】 ⑧278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12.79(2/6)8%】 ⑨10,432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12.79(3/36)8%】 ⑩2,608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12.79(2/36)8%】 ⑪1,739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12.79(2/36)8%】 ⑫1,739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12.79(27/440)8%】 ⑬1,920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12.79(65/3300)8%】 ⑭616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12.79(5/3960)8%】 ⑮40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12.79(5/3960)8%】 ⑯40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12.79(5/3960)8%】 ⑰40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12.79(5/3960)8%】 ⑱40元 5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0,586元 12.7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12.79(1/12)8%】 ①2,608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12.79(2/45)8%】 ②1,391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12.79(11/330)8%】 ③1,043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12.79(2/225)8%】 ④278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12.79(2/225)8%】 ⑤278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12.79(2/225)8%】 ⑥278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12.79(2/225)8%】 ⑦278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12.79(2/225)8%】 ⑧278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12.79(2/6)8%】 ⑨10,432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12.79(3/36)8%】 ⑩2,608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12.79(2/36)8%】 ⑪1,739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12.79(2/36)8%】 ⑫1,739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12.79(27/440)8%】 ⑬1,920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12.79(65/3300)8%】 ⑭616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12.79(5/3960)8%】 ⑮40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12.79(5/3960)8%】 ⑯40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12.79(5/3960)8%】 ⑰40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12.79(5/3960)8%】 ⑱40元 6 111年1月1日至111年5月23日 (共143天) 30,499.2元 12.7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12.79(1/12)8%(143/365)】 ①1,019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499.212.79(2/45)8%(143/365)】 ②543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499.212.79(11/330)8%(143/365)】 ③408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499.212.79(2/225)8%(143/365)】 ④109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499.212.79(2/225)8%(143/365)】 ⑤109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499.212.79(2/225)8%(143/365)】 ⑥109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499.212.79(2/225)8%(143/365)】 ⑦109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499.212.79(2/225)8%(143/365)】 ⑧109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499.212.79(2/6)8%(143/365)】 ⑨4,075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499.212.79(3/36)8%(143/365)】 ⑩1,019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499.212.79(2/36)8%(143/365)】 ⑪679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499.212.79(2/36)8%(143/365)】 ⑫679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499.212.79(27/440)8%(143/365)】 ⑬750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499.212.79(65/3300)8%(143/365)】 ⑭241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499.212.79(5/3960)8%(143/365)】 ⑮15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499.212.79(5/3960)8%(143/365)】 ⑯15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499.212.79(5/3960)8%(143/365)】 ⑰15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499.212.79(5/3960)8%(143/365)】 ⑱15元 總計: 原告姓名 編號1+2+3+4+5+6 金額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1,548+2,435+2,435+2,608+2,608+1,019 12,653元 原告周呂惜 825+1,299+1,299+1,391+1,391+543 6,748元 原告呂素雲 619+974+974+1,043+1,043+408 5,061元 原告呂滄海 165+260+260+278+278+109 1,350元 原告呂滄郎 165+260+260+278+278+109 1,350元 原告呂創裕 165+260+260+278+278+109 1,350元 原告呂學智 165+260+260+278+278+109 1,350元 原告呂學斌 165+260+260+278+278+109 1,350元 原告林宜臻 6,190+9,741+9,741+10,432+10,432+4,075 50,611元 原告孔綿花 1,548+2,435+2,435+2,608+2,608+1,019 12,653元 原告李若彤 1,032+1,623+1,623+1,739+1,739+679 8,435元 原告陳李寶貴 1,032+1,623+1,623+1,739+1,739+679 8,435元 原告呂聰興 1,140+1,793+1,793+1,920+1,920+750 9,316元 原告呂學進 366+576+576+616+616+241 2,991元 原告呂淑娥 23+37+37+40+40+15 192元 原告呂淑鳳 23+37+37+40+40+15 192元 原告呂淑貞 23+37+37+40+40+15 192元 原告呂淑華 23+37+37+40+40+15 192元 ㈤被告謝豐駿部分 編號 期間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經過時間】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 1 108年11月28日至108年12月31日 (共34天) 28,560元 12.94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12.94(1/12)8%(34/365)】 ①230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12.94(2/45)8%(34/365)】 ②122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12.94(11/330)8%(34/365)】 ③92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12.94(2/225)8%(34/365)】 ④24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12.949(2/225)8%(34/365)】 ⑤24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12.94(2/225)8%(34/365)】 ⑥24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12.94(2/225)8%(34/365)】 ⑦24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12.94(2/225)8%(34/365)】 ⑧24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12.94(2/6)8%(34/365)】 ⑨918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12.94(3/36)8%(34/365)】 ⑩230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12.94(2/36)8%(34/365)】 ⑪153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12.94(2/36)8%(34/365)】 ⑫153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12.94(27/440)8%(34/365)】 ⑬169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12.94(65/3300)8%(34/365)】 ⑭54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12.94(5/3960)8%(34/365)】 ⑮3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12.94(5/3960)8%(34/365)】 ⑯3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12.94(5/3960)8%(34/365)】 ⑰3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12.94(5/3960)8%(34/365)】 ⑱3元 2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30,586 12.94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12.94(1/12)8%】 ①2,639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12.94(2/45)8%】 ②1,407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12.94(11/330)8%】 ③1,055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12.94(2/225)8%】 ④281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12.94(2/225)8%】 ⑤281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12.94(2/225)8%】 ⑥281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12.94(2/225)8%】 ⑦281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12.94(2/225)8%】 ⑧281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12.94(2/6)8%】 ⑨10,554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12.94(3/36)8%】 ⑩2,639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12.94(2/36)8%】 ⑪1,759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12.94(2/36)8%】 ⑫1,759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12.94(27/440)8%】 ⑬1,943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12.94(65/3300)8%】 ⑭624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12.94(5/3960)8%】 ⑮40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12.94(5/3960)8%】 ⑯40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12.94(5/3960)8%】 ⑰40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12.94(5/3960)8%】 ⑱40元 3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0,586元 12.94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12.94(1/12)8%】 ①2,639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12.94(2/45)8%】 ②1,407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12.94(11/330)8%】 ③1,055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12.94(2/225)8%】 ④281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12.94(2/225)8%】 ⑤281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12.94(2/225)8%】 ⑥281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12.94(2/225)8%】 ⑦281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12.94(2/225)8%】 ⑧281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12.94(2/6)8%】 ⑨10,554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12.94(3/36)8%】 ⑩2,639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12.94(2/36)8%】 ⑪1,759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12.94(2/36)8%】 ⑫1,759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12.94(27/440)8%】 ⑬1,943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12.94(65/3300)8%】 ⑭624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12.94(5/3960)8%】 ⑮40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12.94(5/3960)8%】 ⑯40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12.94(5/3960)8%】 ⑰40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12.94(5/3960)8%】 ⑱40元 4 111年1月1日至111年5月23日 (共143天) 30,499.2 12.94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12.94(1/12)8%(143/365)】 ①1,031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499.212.94(2/45)8%(143/365)】 ②550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499.212.94(11/330)8%(143/365)】 ③412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499.212.94(2/225)8%(143/365)】 ④110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499.212.94(2/225)8%(143/365)】 ⑤110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499.212.94(2/225)8%(143/365)】 ⑥110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499.212.94(2/225)8%(143/365)】 ⑦110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499.212.94(2/225)8%(143/365)】 ⑧110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499.212.94(2/6)8%(143/365)】 ⑨4,123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499.212.94(3/36)8%(143/365)】 ⑩1,031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499.212.94(2/36)8%(143/365)】 ⑪687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499.212.94(2/36)8%(143/365)】 ⑫687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499.212.94(27/440)8%(143/365)】 ⑬759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499.212.94(65/3300)8%(143/365)】 ⑭244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499.212.94(5/3960)8%(143/365)】 ⑮16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499.212.94(5/3960)8%(143/365)】 ⑯16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499.212.94(5/3960)8%(143/365)】 ⑰16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499.212.94(5/3960)8%(143/365)】 ⑱16元 總計: 原告姓名 編號1+2+3+4 金額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30+2,639+2,639+1,031 6,539元 原告周呂惜 122+1,407+1,407+550 3,486元 原告呂素雲 92+1,055+1,055+412 2,614元 原告呂滄海 24+281+281+110 696元 原告呂滄郎 24+281+281+110 696元 原告呂創裕 24+281+281+110 696元 原告呂學智 24+281+281+110 696元 原告呂學斌 24+281+281+110 696元 原告林宜臻 918+10,554+10,554+4,123 26,149元 原告孔綿花 230+2,639+2,639+1,031 6,539元 原告李若彤 153+1,759+1,759+687 4,358元 原告陳李寶貴 153+1,759+1,759+687 4,358元 原告呂聰興 169+1,943+1,943+759 4,814元 原告呂學進 54+624+624+244 1,546元 原告呂淑娥 3+40+40+16 99元 原告呂淑鳳 3+40+40+16 99元 原告呂淑貞 3+40+40+16 99元 原告呂淑華 3+40+40+16 99元 ㈥被告劉莉明部分 編號 期間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經過時間】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 1 106年5月24日至106年12月31日 (共222天) 29,840元 10.5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9,84010.59(1/12)8%(222/365)】 ①1,281元 ②原告周呂惜 【29,84010.59(2/45)8%(222/365)】 ②683元 ③原告呂素雲 【29,84010.59(11/330)8%(222/365)】 ③513元 ④原告呂滄海 【29,84010.59(2/225)8%(222/365)】 ④137元 ⑤原告呂滄郎 【29,84010.59(2/225)8%(222/365)】 ⑤137元 ⑥原告呂創裕 【29,84010.59(2/225)8%(222/365)】 ⑥137元 ⑦原告呂學智 【29,84010.59(2/225)8%(222/365)】 ⑦137元 ⑧原告呂學斌 【29,84010.59(2/225)8%(222/365)】 ⑧137元 ⑨原告林宜臻 【29,84010.59(2/6)8%(222/365)】 ⑨5,125元 ⑩原告孔綿花 【29,84010.59(3/36)8%(222/365)】 ⑩1,281元 ⑪原告李若彤 【29,84010.59(2/36)8%(222/365)】 ⑪854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9,84010.59(2/36)8%(222/365)】 ⑫854元 ⑬原告呂聰興 【29,84010.59(27/440)8%(222/365)】 ⑬944元 ⑭原告呂學進 【29,84010.59(65/3300)8%(222/365)】 ⑭303元 ⑮原告呂淑娥 【29,84010.59(5/3960)8%(222/365)】 ⑮19元 ⑯原告呂淑鳳 【29,84010.59(5/3960)8%(222/365)】 ⑯19元 ⑰原告呂淑貞 【29,84010.59(5/3960)8%(222/365)】 ⑰19元 ⑱原告呂淑華 【29,84010.59(5/3960)8%(222/365)】 ⑱19元 2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28,560元 10.5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10.59(1/12)8%】 ①2,016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10.59(2/45)8%】 ②1,075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10.59(11/330)8%】 ③807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10.59(2/225)8%】 ④215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10.59(2/225)8%】 ⑤215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10.59(2/225)8%】 ⑥215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10.59(2/225)8%】 ⑦215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10.59(2/225)8%】 ⑧215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10.59(2/6)8%】 ⑨8,065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10.59(3/36)8%】 ⑩2,016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10.59(2/36)8%】 ⑪1,344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10.59(2/36)8%】 ⑫1,344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10.59(27/440)8%】 ⑬1,485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10.59(65/3300)8%】 ⑭477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10.59(5/3960)8%】 ⑮31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10.59(5/3960)8%】 ⑯31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10.59(5/3960)8%】 ⑰31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10.59(5/3960)8%】 ⑱31元 3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28,560元 10.5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10.59(1/12)8%】 ①2,016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10.59(2/45)8%】 ②1,075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10.59(11/330)8%】 ③807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10.59(2/225)8%】 ④215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10.59(2/225)8%】 ⑤215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10.59(2/225)8%】 ⑥215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10.59(2/225)8%】 ⑦215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10.59(2/225)8%】 ⑧215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10.59(2/6)8%】 ⑨8,065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10.59(3/36)8%】 ⑩2,016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10.59(2/36)8%】 ⑪1,344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10.59(2/36)8%】 ⑫1,344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10.59(27/440)8%】 ⑬1,485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10.59(65/3300)8%】 ⑭477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10.59(5/3960)8%】 ⑮31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10.59(5/3960)8%】 ⑯31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10.59(5/3960)8%】 ⑰31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10.59(5/3960)8%】 ⑱31元 4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30,586元 10.5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10.59(1/12)8%】 ①2,159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10.59(2/45)8%】 ②1,152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10.59(11/330)8%】 ③864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10.59(2/225)8%】 ④230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10.59(2/225)8%】 ⑤230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10.59(2/225)8%】 ⑥230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10.59(2/225)8%】 ⑦230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10.59(2/225)8%】 ⑧230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10.59(2/6)8%】 ⑨8,637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10.59(3/36)8%】 ⑩2,159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10.59(2/36)8%】 ⑪1,440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10.59(2/36)8%】 ⑫1,440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10.59(27/440)8%】 ⑬1,590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10.59(65/3300)8%】 ⑭510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10.59(5/3960)8%】 ⑮33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10.59(5/3960)8%】 ⑯33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10.59(5/3960)8%】 ⑰33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10.59(5/3960)8%】 ⑱33元 5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0,586元 10.5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10.59(1/12)8%】 ①2,159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10.59(2/45)8%】 ②1,152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10.59(11/330)8%】 ③864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10.59(2/225)8%】 ④230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10.59(2/225)8%】 ⑤230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10.59(2/225)8%】 ⑥230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10.59(2/225)8%】 ⑦230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10.59(2/225)8%】 ⑧230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10.59(2/6)8%】 ⑨8,637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10.59(3/36)8%】 ⑩2,159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10.59(2/36)8%】 ⑪1,440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10.59(2/36)8%】 ⑫1,440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10.59(27/440)8%】 ⑬1,590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10.59(65/3300)8%】 ⑭510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10.59(5/3960)8%】 ⑮33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10.59(5/3960)8%】 ⑯33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10.59(5/3960)8%】 ⑰33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10.59(5/3960)8%】 ⑱33元 6 111年1月1日至111年5月23日 (共143天) 30,499.2元 10.59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10.59(1/12)8%(143/365)】 ①844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499.210.59(2/45)8%(143/365)】 ②450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499.210.59(11/330)8%(143/365)】 ③337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499.210.59(2/225)8%(143/365)】 ④90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499.210.59(2/225)8%(143/365)】 ⑤90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499.210.59(2/225)8%(143/365)】 ⑥90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499.210.59(2/225)8%(143/365)】 ⑦90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499.210.59(2/225)8%(143/365)】 ⑧90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499.210.59(2/6)8%(143/365)】 ⑨3,374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499.210.59(3/36)8%(143/365)】 ⑩844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499.210.59(2/36)8%(143/365)】 ⑪562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499.210.59(2/36)8%(143/365)】 ⑫562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499.210.59(27/440)8%(143/365)】 ⑬621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499.210.59(65/3300)8%(143/365)】 ⑭199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499.210.59(5/3960)8%(143/365)】 ⑮13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499.210.59(5/3960)8%(143/365)】 ⑯13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499.210.59(5/3960)8%(143/365)】 ⑰13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499.210.59(5/3960)8%(143/365)】 ⑱13元 總計: 原告姓名 編號1+2+3+4+5+6 金額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1,281+2,016+2,016+2,159+2,159+844 10,475元 原告周呂惜 683+1,075+1,075+1,152+1,152+450 5,587元 原告呂素雲 513+807+807+864+864+337 4,192元 原告呂滄海 137+215+215+230+230+90 1,117元 原告呂滄郎 137+215+215+230+230+90 1,117元 原告呂創裕 137+215+215+230+230+90 1,117元 原告呂學智 137+215+215+230+230+90 1,117元 原告呂學斌 137+215+215+230+230+90 1,117元 原告林宜臻 5,125+8,065+8,065+8,637+8,637+3,374 41,903元 原告孔綿花 1,281+2,016+2,016+2,159+2,159+844 10,475元 原告李若彤 854+1,344+1,344+1,440+1,440+562 6,984元 原告陳李寶貴 854+1,344+1,344+1,440+1,440+562 6,984元 原告呂聰興 944+1,485+1,485+1,590+1,590+621 7,715元 原告呂學進 303+477+477+510+510+199 2,476元 原告呂淑娥 19+31+31+33+33+13 160元 原告呂淑鳳 19+31+31+33+33+13 160元 原告呂淑貞 19+31+31+33+33+13 160元 原告呂淑華 19+31+31+33+33+13 160元 ㈦被告蔡葳宗部分 編號 期間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經過時間】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 1 106年5月24日至106年12月31日 (共222天) 29,840元 9.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9,8409.88(1/12)8%(222/365)】 ①1,195元 ②原告周呂惜 【29,8409.88(2/45)8%(222/365)】 ②638元 ③原告呂素雲 【29,8409.88(11/330)8%(222/365)】 ③478元 ④原告呂滄海 【29,8409.88(2/225)8%(222/365)】 ④128元 ⑤原告呂滄郎 【29,8409.88(2/225)8%(222/365)】 ⑤128元 ⑥原告呂創裕 【29,8409.88(2/225)8%(222/365)】 ⑥128元 ⑦原告呂學智 【29,8409.88(2/225)8%(222/365)】 ⑦128元 ⑧原告呂學斌 【29,8409.88(2/225)8%(222/365)】 ⑧128元 ⑨原告林宜臻 【29,8409.88(2/6)8%(222/365)】 ⑨4,782元 ⑩原告孔綿花 【29,8409.88(3/36)8%(222/365)】 ⑩1,195元 ⑪原告李若彤 【29,8409.88(2/36)8%(222/365)】 ⑪797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9,8409.88(2/36)8%(222/365)】 ⑫797元 ⑬原告呂聰興 【29,8409.88(27/440)8%(222/365)】 ⑬880元 ⑭原告呂學進 【29,8409.88(65/3300)8%(222/365)】 ⑭283元 ⑮原告呂淑娥 【29,8409.88(5/3960)8%(222/365)】 ⑮18元 ⑯原告呂淑鳳 【29,8409.88(5/3960)8%(222/365)】 ⑯18元 ⑰原告呂淑貞 【29,8409.88(5/3960)8%(222/365)】 ⑰18元 ⑱原告呂淑華 【29,8409.88(5/3960)8%(222/365)】 ⑱18元 2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28,560元 9.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9.88(1/12)8%】 ①1,881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9.88(2/45)8%】 ②1,003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9.88(11/330)8%】 ③752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9.88(2/225)8%】 ④201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9.88(2/225)8%】 ⑤201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9.88(2/225)8%】 ⑥201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9.88(2/225)8%】 ⑦201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9.88(2/225)8%】 ⑧201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9.88(2/6)8%】 ⑨7,525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9.88(3/36)8%】 ⑩1,881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9.88(2/36)8%】 ⑪1,254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9.88(2/36)8%】 ⑫1,254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9.88(27/440)8%】 ⑬1,385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9.88(65/3300)8%】 ⑭445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9.88(5/3960)8%】 ⑮29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9.88(5/3960)8%】 ⑯29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9.88(5/3960)8%】 ⑰29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9.88(5/3960)8%】 ⑱29元 3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28,560元 9.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9.88(1/12)8%】 ①1,881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9.88(2/45)8%】 ②1,003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9.88(11/330)8%】 ③752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9.88(2/225)8%】 ④201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9.88(2/225)8%】 ⑤201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9.88(2/225)8%】 ⑥201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9.88(2/225)8%】 ⑦201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9.88(2/225)8%】 ⑧201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9.88(2/6)8%】 ⑨7,525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9.88(3/36)8%】 ⑩1,881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9.88(2/36)8%】 ⑪1,254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9.88(2/36)8%】 ⑫1,254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9.88(27/440)8%】 ⑬1,385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9.88(65/3300)8%】 ⑭445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9.88(5/3960)8%】 ⑮29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9.88(5/3960)8%】 ⑯29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9.88(5/3960)8%】 ⑰29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9.88(5/3960)8%】 ⑱29元 4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30,586元 9.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9.88(1/12)8%】 ①2,015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9.88(2/45)8%】 ②1,074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9.88(11/330)8%】 ③806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9.88(2/225)8%】 ④215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9.88(2/225)8%】 ⑤215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9.88(2/225)8%】 ⑥215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9.88(2/225)8%】 ⑦215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9.88(2/225)8%】 ⑧215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9.88(2/6)8%】 ⑨8,058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9.88(3/36)8%】 ⑩2,015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9.88(2/36)8%】 ⑪1,343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9.88(2/36)8%】 ⑫1,343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9.88(27/440)8%】 ⑬1,483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9.88(65/3300)8%】 ⑭476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9.88(5/3960)8%】 ⑮31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9.88(5/3960)8%】 ⑯31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9.88(5/3960)8%】 ⑰31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9.88(5/3960)8%】 ⑱31元 5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0,586元 9.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9.88(1/12)8%】 ①2,015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9.88(2/45)8%】 ②1,074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9.88(11/330)8%】 ③806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9.88(2/225)8%】 ④215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9.88(2/225)8%】 ⑤215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9.88(2/225)8%】 ⑥215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9.88(2/225)8%】 ⑦215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9.88(2/225)8%】 ⑧215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9.88(2/6)8%】 ⑨8,058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9.88(3/36)8%】 ⑩2,015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9.88(2/36)8%】 ⑪1,343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9.88(2/36)8%】 ⑫1,343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9.88(27/440)8%】 ⑬1,483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9.88(65/3300)8%】 ⑭476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9.88(5/3960)8%】 ⑮31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9.88(5/3960)8%】 ⑯31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9.88(5/3960)8%】 ⑰31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9.88(5/3960)8%】 ⑱31元 6 111年1月1日至111年5月23日 (共143天) 30,499.2元 9.8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9.88(1/12)8%(143/365)】 ①787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499.29.88(2/45)8%(143/365)】 ②420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499.29.88(11/330)8%(143/365)】 ③315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499.29.88(2/225)8%(143/365)】 ④84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499.29.88(2/225)8%(143/365)】 ⑤84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499.29.88(2/225)8%(143/365)】 ⑥84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499.29.88(2/225)8%(143/365)】 ⑦84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499.29.88(2/225)8%(143/365)】 ⑧84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499.29.88(2/6)8%(143/365)】 ⑨3,148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499.29.88(3/36)8%(143/365)】 ⑩787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499.29.88(2/36)8%(143/365)】 ⑪525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499.29.88(2/36)8%(143/365)】 ⑫525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499.29.88(27/440)8%(143/365)】 ⑬580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499.29.88(65/3300)8%(143/365)】 ⑭186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499.29.88(5/3960)8%(143/365)】 ⑮12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499.29.88(5/3960)8%(143/365)】 ⑯12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499.29.88(5/3960)8%(143/365)】 ⑰12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499.29.88(5/3960)8%(143/365)】 ⑱12元 總計: 原告姓名 編號1+2+3+4+5+6 金額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1,195+1,881+1,881+2,015+2,015+787 9,774元 原告周呂惜 638+1,003+1,003+1,074+1,074+420 5,212元 原告呂素雲 478+752+752+806+806+315 3,909元 原告呂滄海 128+201+201+215+215+84 1,044元 原告呂滄郎 128+201+201+215+215+84 1,044元 原告呂創裕 128+201+201+215+215+84 1,044元 原告呂學智 128+201+201+215+215+84 1,044元 原告呂學斌 128+201+201+215+215+84 1,044元 原告林宜臻 4,782+7,525+7,525+8,058+8,058+3,148 39,096元 原告孔綿花 1,195+1,881+1,881+2,015+2,015+787 9,774元 原告李若彤 797+1,254+1,254+1,343+1,343+525 6,516元 原告陳李寶貴 797+1,254+1,254+1,343+1,343+525 6,516元 原告呂聰興 880+1,385+1,385+1,483+1,483+580 7,196元 原告呂學進 283+445+445+476+476+186 2,311元 原告呂淑娥 18+29+29+31+31+12 150元 原告呂淑鳳 18+29+29+31+31+12 150元 原告呂淑貞 18+29+29+31+31+12 150元 原告呂淑華 18+29+29+31+31+12 150元 ㈧被告蔡雅倩部分 編號 期間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經過時間】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 1 106年5月24日至106年12月31日 (共222天) 29,840元 8.60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9,8408.60(1/12)8%(222/365)】 ①1,041元 ②原告周呂惜 【29,8408.60(2/45)8%(222/365)】 ②555元 ③原告呂素雲 【29,8408.60(11/330)8%(222/365)】 ③416元 ④原告呂滄海 【29,8408.60(2/225)8%(222/365)】 ④111元 ⑤原告呂滄郎 【29,8408.60(2/225)8%(222/365)】 ⑤111元 ⑥原告呂創裕 【29,8408.60(2/225)8%(222/365)】 ⑥111元 ⑦原告呂學智 【29,8408.60(2/225)8%(222/365)】 ⑦111元 ⑧原告呂學斌 【29,8408.60(2/225)8%(222/365)】 ⑧111元 ⑨原告林宜臻 【29,8408.60(2/6)8%(222/365)】 ⑨4,162元 ⑩原告孔綿花 【29,8408.60(3/36)8%(222/365)】 ⑩1,041元 ⑪原告李若彤 【29,8408.60(2/36)8%(222/365)】 ⑪694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9,8408.60(2/36)8%(222/365)】 ⑫694元 ⑬原告呂聰興 【29,8408.60(27/440)8%(222/365)】 ⑬766元 ⑭原告呂學進 【29,8408.60(65/3300)8%(222/365)】 ⑭246元 ⑮原告呂淑娥 【29,8408.60(5/3960)8%(222/365)】 ⑮16元 ⑯原告呂淑鳳 【29,8408.60(5/3960)8%(222/365)】 ⑯16元 ⑰原告呂淑貞 【29,8408.60(5/3960)8%(222/365)】 ⑰16元 ⑱原告呂淑華 【29,8408.60(5/3960)8%(222/365)】 ⑱16元 2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28,560元 8.60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8.60(1/12)8%】 ①1,637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8.60(2/45)8%】 ②873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8.60(11/330)8%】 ③655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8.60(2/225)8%】 ④175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8.60(2/225)8%】 ⑤175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8.60(2/225)8%】 ⑥175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8.60(2/225)8%】 ⑦175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8.60(2/225)8%】 ⑧175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8.60(2/6)8%】 ⑨6,550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8.60(3/36)8%】 ⑩1,637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8.60(2/36)8%】 ⑪1,092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8.60(2/36)8%】 ⑫1,092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8.60(27/440)8%】 ⑬1,206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8.60(65/3300)8%】 ⑭387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8.60(5/3960)8%】 ⑮25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8.60(5/3960)8%】 ⑯25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8.60(5/3960)8%】 ⑰25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8.60(5/3960)8%】 ⑱25元 3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28,560元 8.60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8.60(1/12)8%】 ①1,637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8.60(2/45)8%】 ②873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8.60(11/330)8%】 ③655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8.60(2/225)8%】 ④175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8.60(2/225)8%】 ⑤175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8.60(2/225)8%】 ⑥175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8.60(2/225)8%】 ⑦175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8.60(2/225)8%】 ⑧175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8.60(2/6)8%】 ⑨6,550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8.60(3/36)8%】 ⑩1,637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8.60(2/36)8%】 ⑪1,092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8.60(2/36)8%】 ⑫1,092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8.60(27/440)8%】 ⑬1,206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8.60(65/3300)8%】 ⑭387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8.60(5/3960)8%】 ⑮25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8.60(5/3960)8%】 ⑯25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8.60(5/3960)8%】 ⑰25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8.60(5/3960)8%】 ⑱25元 4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30,586元 8.60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8.60(1/12)8%】 ①1,754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8.60(2/45)8%】 ②935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8.60(11/330)8%】 ③701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8.60(2/225)8%】 ④187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8.60(2/225)8%】 ⑤187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8.60(2/225)8%】 ⑥187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8.60(2/225)8%】 ⑦187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8.60(2/225)8%】 ⑧187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8.60(2/6)8%】 ⑨7,014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8.60(3/36)8%】 ⑩1,754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8.60(2/36)8%】 ⑪1,169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8.60(2/36)8%】 ⑫1,169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8.60(27/440)8%】 ⑬1,291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8.60(65/3300)8%】 ⑭414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8.60(5/3960)8%】 ⑮27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8.60(5/3960)8%】 ⑯27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8.60(5/3960)8%】 ⑰27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8.60(5/3960)8%】 ⑱27元 5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0,586元 8.60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8.60(1/12)8%】 ①1,754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8.60(2/45)8%】 ②935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8.60(11/330)8%】 ③701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8.60(2/225)8%】 ④187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8.60(2/225)8%】 ⑤187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8.60(2/225)8%】 ⑥187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8.60(2/225)8%】 ⑦187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8.60(2/225)8%】 ⑧187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8.60(2/6)8%】 ⑨7,014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8.60(3/36)8%】 ⑩1,754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8.60(2/36)8%】 ⑪1,169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8.60(2/36)8%】 ⑫1,169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8.60(27/440)8%】 ⑬1,291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8.60(65/3300)8%】 ⑭414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8.60(5/3960)8%】 ⑮27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8.60(5/3960)8%】 ⑯27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8.60(5/3960)8%】 ⑰27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8.60(5/3960)8%】 ⑱27元 6 111年1月1日至111年5月23日 (共143天) 30,499.2元 8.60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8.60(1/12)8%(143/365)】 ①685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499.28.60(2/45)8%(143/365)】 ②365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499.28.60(11/330)8%(143/365)】 ③274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499.28.60(2/225)8%(143/365)】 ④73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499.28.60(2/225)8%(143/365)】 ⑤73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499.28.60(2/225)8%(143/365)】 ⑥73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499.28.60(2/225)8%(143/365)】 ⑦73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499.28.60(2/225)8%(143/365)】 ⑧73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499.28.60(2/6)8%(143/365)】 ⑨2,740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499.28.60(3/36)8%(143/365)】 ⑩685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499.28.60(2/36)8%(143/365)】 ⑪457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499.28.60(2/36)8%(143/365)】 ⑫457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499.28.60(27/440)8%(143/365)】 ⑬504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499.28.60(65/3300)8%(143/365)】 ⑭162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499.28.60(5/3960)8%(143/365)】 ⑮10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499.28.60(5/3960)8%(143/365)】 ⑯10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499.28.60(5/3960)8%(143/365)】 ⑰10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499.28.60(5/3960)8%(143/365)】 ⑱10元 總計: 原告姓名 編號1+2+3+4+5+6 金額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1,041+1,637+1,637+1,754+1,754+685 8,508元 原告周呂惜 555+873+873+935+935+365 4,536元 原告呂素雲 416+655+655+701+701+274 3,402元 原告呂滄海 111+175+175+187+187+73 908元 原告呂滄郎 111+175+175+187+187+73 908元 原告呂創裕 111+175+175+187+187+73 908元 原告呂學智 111+175+175+187+187+73 908元 原告呂學斌 111+175+175+187+187+73 908元 原告林宜臻 4,162+6,550+6,550+7,014+7,014+2,740 34,030元 原告孔綿花 1,041+1,637+1,637+1,754+1,754+685 8,508元 原告李若彤 694+1,092+1,092+1,169+1,169+457 5,673元 原告陳李寶貴 694+1,092+1,092+1,169+1,169+457 5,673元 原告呂聰興 766+1,206+1,206+1,291+1,291+504 6,264元 原告呂學進 246+387+387+414+414+162 2,010元 原告呂淑娥 16+25+25+27+27+10 130元 原告呂淑鳳 16+25+25+27+27+10 130元 原告呂淑貞 16+25+25+27+27+10 130元 原告呂淑華 16+25+25+27+27+10 130元 ㈨被告張福祿部分 編號 期間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經過時間】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 1 106年5月24日至106年12月31日 (共222天) 29,840元 7.3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9,8407.38(1/12)8%(222/365)】 ①893元 ②原告周呂惜 【29,8407.38(2/45)8%(222/365)】 ②476元 ③原告呂素雲 【29,8407.38(11/330)8%(222/365)】 ③357元 ④原告呂滄海 【29,8407.38(2/225)8%(222/365)】 ④95元 ⑤原告呂滄郎 【29,8407.38(2/225)8%(222/365)】 ⑤95元 ⑥原告呂創裕 【29,8407.38(2/225)8%(222/365)】 ⑥95元 ⑦原告呂學智 【29,8407.38(2/225)8%(222/365)】 ⑦95元 ⑧原告呂學斌 【29,8407.38(2/225)8%(222/365)】 ⑧95元 ⑨原告林宜臻 【29,8407.38(2/6)8%(222/365)】 ⑨3,572元 ⑩原告孔綿花 【29,8407.38(3/36)8%(222/365)】 ⑩893元 ⑪原告李若彤 【29,8407.38(2/36)8%(222/365)】 ⑪595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9,8407.38(2/36)8%(222/365)】 ⑫595元 ⑬原告呂聰興 【29,8407.38(27/440)8%(222/365)】 ⑬658元 ⑭原告呂學進 【29,8407.38(65/3300)8%(222/365)】 ⑭211元 ⑮原告呂淑娥 【29,8407.38(5/3960)8%(222/365)】 ⑮14元 ⑯原告呂淑鳳 【29,8407.38(5/3960)8%(222/365)】 ⑯14元 ⑰原告呂淑貞 【29,8407.38(5/3960)8%(222/365)】 ⑰14元 ⑱原告呂淑華 【29,8407.38(5/3960)8%(222/365)】 ⑱14元 2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28,560元 7.3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7.38(1/12)8%】 ①1,405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7.38(2/45)8%】 ②749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7.38(11/330)8%】 ③562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7.38(2/225)8%】 ④150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7.38(2/225)8%】 ⑤150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7.38(2/225)8%】 ⑥150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7.38(2/225)8%】 ⑦150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7.38(2/225)8%】 ⑧150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7.38(2/6)8%】 ⑨5,621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7.38(3/36)8%】 ⑩1,405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7.38(2/36)8%】 ⑪937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7.38(2/36)8%】 ⑫937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7.38(27/440)8%】 ⑬1,035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7.38(65/3300)8%】 ⑭332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7.38(5/3960)8%】 ⑮21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7.38(5/3960)8%】 ⑯21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7.38(5/3960)8%】 ⑰21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7.38(5/3960)8%】 ⑱21元 3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28,560元 7.3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28,5607.38(1/12)8%】 ①1,405元 ②原告周呂惜 【28,5607.38(2/45)8%】 ②749元 ③原告呂素雲 【28,5607.38(11/330)8%】 ③562元 ④原告呂滄海 【28,5607.38(2/225)8%】 ④150元 ⑤原告呂滄郎 【28,5607.38(2/225)8%】 ⑤150元 ⑥原告呂創裕 【28,5607.38(2/225)8%】 ⑥150元 ⑦原告呂學智 【28,5607.38(2/225)8%】 ⑦150元 ⑧原告呂學斌 【28,5607.38(2/225)8%】 ⑧150元 ⑨原告林宜臻 【28,5607.38(2/6)8%】 ⑨5,621元 ⑩原告孔綿花 【28,5607.38(3/36)8%】 ⑩1,405元 ⑪原告李若彤 【28,5607.38(2/36)8%】 ⑪937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28,5607.38(2/36)8%】 ⑫937元 ⑬原告呂聰興 【28,5607.38(27/440)8%】 ⑬1,035元 ⑭原告呂學進 【28,5607.38(65/3300)8%】 ⑭332元 ⑮原告呂淑娥 【28,5607.38(5/3960)8%】 ⑮21元 ⑯原告呂淑鳳 【28,5607.38(5/3960)8%】 ⑯21元 ⑰原告呂淑貞 【28,5607.38(5/3960)8%】 ⑰21元 ⑱原告呂淑華 【28,5607.38(5/3960)8%】 ⑱21元 4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30,586元 7.3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7.38(1/12)8%】 ①1,505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7.38(2/45)8%】 ②803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7.38(11/330)8%】 ③602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7.38(2/225)8%】 ④161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7.38(2/225)8%】 ⑤161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7.38(2/225)8%】 ⑥161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7.38(2/225)8%】 ⑦161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7.38(2/225)8%】 ⑧161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7.38(2/6)8%】 ⑨6,019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7.38(3/36)8%】 ⑩1,505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7.38(2/36)8%】 ⑪1,003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7.38(2/36)8%】 ⑫1,003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7.38(27/440)8%】 ⑬1,108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7.38(65/3300)8%】 ⑭356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7.38(5/3960)8%】 ⑮23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7.38(5/3960)8%】 ⑯23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7.38(5/3960)8%】 ⑰23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7.38(5/3960)8%】 ⑱23元 5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0,586元 7.3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5867.38(1/12)8%】 ①1,505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5867.38(2/45)8%】 ②803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5867.38(11/330)8%】 ③602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5867.38(2/225)8%】 ④161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5867.38(2/225)8%】 ⑤161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5867.38(2/225)8%】 ⑥161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5867.38(2/225)8%】 ⑦161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5867.38(2/225)8%】 ⑧161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5867.38(2/6)8%】 ⑨6,019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5867.38(3/36)8%】 ⑩1,505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5867.38(2/36)8%】 ⑪1,003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5867.38(2/36)8%】 ⑫1,003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5867.38(27/440)8%】 ⑬1,108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5867.38(65/3300)8%】 ⑭356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5867.38(5/3960)8%】 ⑮23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5867.38(5/3960)8%】 ⑯23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5867.38(5/3960)8%】 ⑰23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5867.38(5/3960)8%】 ⑱23元 6 111年1月1日至111年5月23日 (共143天) 30,499.2元 7.38 ①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7.38(1/12)8%(143/365)】 ①588元 ②原告周呂惜 【30,499.27.38(2/45)8%(143/365)】 ②314元 ③原告呂素雲 【30,499.27.38(11/330)8%(143/365)】 ③235元 ④原告呂滄海 【30,499.27.38(2/225)8%(143/365)】 ④63元 ⑤原告呂滄郎 【30,499.27.38(2/225)8%(143/365)】 ⑤63元 ⑥原告呂創裕 【30,499.27.38(2/225)8%(143/365)】 ⑥63元 ⑦原告呂學智 【30,499.27.38(2/225)8%(143/365)】 ⑦63元 ⑧原告呂學斌 【30,499.27.38(2/225)8%(143/365)】 ⑧63元 ⑨原告林宜臻 【30,499.27.38(2/6)8%(143/365)】 ⑨2,352元 ⑩原告孔綿花 【30,499.27.38(3/36)8%(143/365)】 ⑩588元 ⑪原告李若彤 【30,499.27.38(2/36)8%(143/365)】 ⑪392元 ⑫原告陳李寶貴 【30,499.27.38(2/36)8%(143/365)】 ⑫392元 ⑬原告呂聰興 【30,499.27.38(27/440)8%(143/365)】 ⑬433元 ⑭原告呂學進 【30,499.27.38(65/3300)8%(143/365)】 ⑭139元 ⑮原告呂淑娥 【30,499.27.38(5/3960)8%(143/365)】 ⑮9元 ⑯原告呂淑鳳 【30,499.27.38(5/3960)8%(143/365)】 ⑯9元 ⑰原告呂淑貞 【30,499.27.38(5/3960)8%(143/365)】 ⑰9元 ⑱原告呂淑華 【30,499.27.38(5/3960)8%(143/365)】 ⑱9元 總計: 原告姓名 編號1+2+3+4+5+6 金額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893+1,405+1,405+1,505+1,505+588 7,301元 原告周呂惜 476+749+749+803+803+314 3,894元 原告呂素雲 357+562+562+602+602+235 2,920元 原告呂滄海 95+150+150+161+161+63 780元 原告呂滄郎 95+150+150+161+161+63 780元 原告呂創裕 95+150+150+161+161+63 780元 原告呂學智 95+150+150+161+161+63 780元 原告呂學斌 95+150+150+161+161+63 780元 原告林宜臻 3,572+5,621+5,621+6,019+6,019+2,352 29,204元 原告孔綿花 893+1,405+1,405+1,505+1,505+588 7,301元 原告李若彤 595+937+937+1,003+1,003+392 4,867元 原告陳李寶貴 595+937+937+1,003+1,003+392 4,867元 原告呂聰興 658+1,035+1,035+1,108+1,108+433 5,377元 原告呂學進 211+332+332+356+356+139 1,726元 原告呂淑娥 14+21+21+23+23+9 111元 原告呂淑鳳 14+21+21+23+23+9 111元 原告呂淑貞 14+21+21+23+23+9 111元 原告呂淑華 14+21+21+23+23+9 111元 附表六:原告得向被告莊詠翔、梁阿城、曾長本、李璋文、謝豐駿、劉莉明、蔡雅倩、蔡葳宗及張福祿等人請求按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原告姓名 應有部分 鄔秀鳳 呂紹鵬 呂瑜甄 呂怡欣 呂婕安 公同共有1/12 周呂惜 2/45 呂素雲 11/330 呂滄海 2/225 呂滄郎 2/225 呂創裕 2/225 呂學智 2/225 呂學斌 2/225 林宜臻 2/6 孔綿花 3/36 李若彤 2/36 陳李寶貴 2/36 呂聰興 27/440 呂學進 65/3300 呂淑娥 5/3960 呂淑鳳 5/3960 呂淑貞 5/3960 呂淑華 5/3960 ㈠被告莊詠翔部分 原告姓名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12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 17.30+3.95=21.25 360元 原告周呂惜 192元 原告呂素雲 144元 原告呂滄海 38元 原告呂滄郎 38元 原告呂創裕 38元 原告呂學智 38元 原告呂學斌 38元 原告林宜臻 1,440元 原告孔綿花 360元 原告李若彤 240元 原告陳李寶貴 240元 原告呂聰興 265元 原告呂學進 85元 原告呂淑娥 5元 原告呂淑鳳 5元 原告呂淑貞 5元 原告呂淑華 5元 ㈡被告梁阿城部分 原告姓名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12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 15.05 255元 原告周呂惜 136元 原告呂素雲 102元 原告呂滄海 27元 原告呂滄郎 27元 原告呂創裕 27元 原告呂學智 27元 原告呂學斌 27元 原告林宜臻 1,020元 原告孔綿花 255元 原告李若彤 170元 原告陳李寶貴 170元 原告呂聰興 188元 原告呂學進 60元 原告呂淑娥 4元 原告呂淑鳳 4元 原告呂淑貞 4元 原告呂淑華 4元 ㈢被告曾長本部分 原告姓名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12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 13.88 235元 原告周呂惜 125元 原告呂素雲 94元 原告呂滄海 25元 原告呂滄郎 25元 原告呂創裕 25元 原告呂學智 25元 原告呂學斌 25元 原告林宜臻 941元 原告孔綿花 235元 原告李若彤 157元 原告陳李寶貴 157元 原告呂聰興 173元 原告呂學進 56元 原告呂淑娥 4元 原告呂淑鳳 4元 原告呂淑貞 4元 原告呂淑華 4元 ㈣被告李璋文部分 原告姓名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12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 12.79 217元 原告周呂惜 116元 原告呂素雲 87元 原告呂滄海 23元 原告呂滄郎 23元 原告呂創裕 23元 原告呂學智 23元 原告呂學斌 23元 原告林宜臻 867元 原告孔綿花 217元 原告李若彤 144元 原告陳李寶貴 144元 原告呂聰興 160元 原告呂學進 51元 原告呂淑娥 3元 原告呂淑鳳 3元 原告呂淑貞 3元 原告呂淑華 3元 ㈤被告謝豐駿部分 原告姓名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12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 12.94 219元 原告周呂惜 117元 原告呂素雲 88元 原告呂滄海 23元 原告呂滄郎 23元 原告呂創裕 23元 原告呂學智 23元 原告呂學斌 23元 原告林宜臻 877元 原告孔綿花 219元 原告李若彤 146元 原告陳李寶貴 146元 原告呂聰興 161元 原告呂學進 52元 原告呂淑娥 3元 原告呂淑鳳 3元 原告呂淑貞 3元 原告呂淑華 3元 ㈥被告劉莉明部分 原告姓名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12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 10.59 179元 原告周呂惜 96元 原告呂素雲 72元 原告呂滄海 19元 原告呂滄郎 19元 原告呂創裕 19元 原告呂學智 19元 原告呂學斌 19元 原告林宜臻 718元 原告孔綿花 179元 原告李若彤 120元 原告陳李寶貴 120元 原告呂聰興 132元 原告呂學進 42元 原告呂淑娥 3元 原告呂淑鳳 3元 原告呂淑貞 3元 原告呂淑華 3元 ㈦被告蔡葳宗部分 原告姓名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12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 9.88 167元 原告周呂惜 89元 原告呂素雲 67元 原告呂滄海 18元 原告呂滄郎 18元 原告呂創裕 18元 原告呂學智 18元 原告呂學斌 18元 原告林宜臻 670元 原告孔綿花 167元 原告李若彤 112元 原告陳李寶貴 112元 原告呂聰興 123元 原告呂學進 40元 原告呂淑娥 3元 原告呂淑鳳 3元 原告呂淑貞 3元 原告呂淑華 3元 ㈧被告蔡雅倩部分 原告姓名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12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 8.60 146元 原告周呂惜 78元 原告呂素雲 58元 原告呂滄海 16元 原告呂滄郎 16元 原告呂創裕 16元 原告呂學智 16元 原告呂學斌 16元 原告林宜臻 583元 原告孔綿花 146元 原告李若彤 97元 原告陳李寶貴 97元 原告呂聰興 107元 原告呂學進 34元 原告呂淑娥 2元 原告呂淑鳳 2元 原告呂淑貞 2元 原告呂淑華 2元 ㈨被告張福祿部分 原告姓名 申報地價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原告應有部分8%12 原告鄔秀鳳、呂紹鵬、呂瑜甄、呂怡欣、呂婕安 30499.2 7.38 125元 原告周呂惜 67元 原告呂素雲 50元 原告呂滄海 13元 原告呂滄郎 13元 原告呂創裕 13元 原告呂學智 13元 原告呂學斌 13元 原告林宜臻 500元 原告孔綿花 125元 原告李若彤 83元 原告陳李寶貴 83元 原告呂聰興 92元 原告呂學進 30元 原告呂淑娥 2元 原告呂淑鳳 2元 原告呂淑貞 2元 原告呂淑華 2元 附表七:裁判費用負擔 編號 被告姓名 門牌號碼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莊詠翔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1.25 11% 2 梁阿城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5.05 8% 3 曾長本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3.88 7% 4 李璋文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2.79 7% 5 謝豐駿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2.94 7% 6 劉莉明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59 6% 7 蔡葳宗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9.88 5% 8 蔡雅倩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8.60 4% 9 張福祿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7.38 4% 10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70號、972號 41.72 22% 11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78號 20.47 11% 12 彭麗華(即亞克商行負責人)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8.60 4% 13 梁文品(即長堤小吃店負責人)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7.38 4% 附表八:假執行費用負擔 編號 被告姓名 附表五免予假執行金額 (新臺幣) 附表六免予假執行金額 (新臺幣) 1 莊詠翔 56,341元 3,536元 2 梁阿城 146,397元 2,507元 3 曾長本 135,025元 2,314元 4 李璋文 124,421元 2,130元 5 謝豐駿 64,279元 2,152元 6 劉莉明 103,016元 1,765元 7 蔡葳宗 96,124元 1,649元 8 蔡雅倩 83,664元 1,434元 9 張福祿 71,801元 1,228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