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交付請求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王詩瑋、鑫玉山實業有限公司、袁嘉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被 告 鑫玉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嘉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交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4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