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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永輝許曉微秦偉翔

原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告
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皇霖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吳佩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2萬4

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3頁)。原告之聲明嗣迭經變更,終

則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55萬5,331元,及其中5,492萬455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563萬4,876元自111年11月26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四第

41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55萬5,33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54萬4,92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9萬5,384元,尚應補繳4萬9

,544元(計算式:54萬4,928元-49萬5,384元=4萬9,544元)。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追加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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