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貴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林孟儒律師 被 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之真實姓名及其住居所,致被告為何人無從特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庭後3週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