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加倍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孟儒律師
被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之真實姓名及其住居所,致被告為何人無從特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庭後3週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