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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加倍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孟儒律師
被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被告
顏豐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被告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被告
顏嫻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告
徐金順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主文欄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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