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貴富、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孟儒律師 被 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被 告 顏豐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陳世英律師 被 告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被 告 顏嫻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徐金順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主文欄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