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 上訴人
- 彭永昱即鴻江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右宸 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111年
度重訴字第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13,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