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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吳為平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胡 愷
被告
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海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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