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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被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益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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