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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孫健智

上訴人
即原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捌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111年度重訴字第3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萬8,00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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