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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傅思綺

原告
金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碎蘭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告
佳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姵穎
訴訟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參加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整理所請求原料、物料、成品庫存等「單價」之計算依據,並就被告爭執明細表之形式真正具狀表示意見。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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