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 原告
- 金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碎蘭
- 訴訟代理人
- 沈朝標律師
- 被告
- 佳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姵穎
- 訴訟代理人
- 丁嘉玲律師
- 參加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參加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于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整理所請求原料、物料、成品庫存等「單價」之計算依據,並就被告爭執明細表之形式真正具狀表示意見。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