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韋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 告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8,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84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