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鈦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2,5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 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