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 原告
-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盛烘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被告
- 鄭安倩
- 被告
- 傅靖任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應增加「訴訟代理人葉恕宏律師、梁均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