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東台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向勇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25,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4,7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