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原告
-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淳名
- 訴訟代理人
- 陳祐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侯怡帆律師
- 被告
- 胡之玉
- 被告
- 胡之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金志雄律師
- 被告
- 胡之清
- 訴訟代理人
- 蘇孝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維中律師
- 被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龍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程才芳律師
- 被告
- 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詩雋
- 被告
- 鄭詩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077,895元(見本院民國111年2月15日民事裁定,本院卷一第221頁),原告嗣於111年4月19日具狀更正就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1年1月)公告現值之計算式(見本院卷二第194),並據此擴張請求為646,905,224元(見本院卷二第171頁至第17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46,905,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3,207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4,565,516元外,尚應補繳537,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