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 原告
-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倉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誌泓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正欣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育佑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冠酉律師
- 被告
- 張乃千
- 被告
- 鄭婉妤
- 被告
- 上 一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夏家偉律師
- 被告
- 杞怡穎
- 被告
- 上 二被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皓智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