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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炫谷

原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倉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育佑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冠酉律師
被告
張乃千
被告
鄭婉妤
被告
上 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告
杞怡穎
被告
上 二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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