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張倉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倉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黃正欣律師 賴育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冠酉律師 被 告 張乃千 鄭婉妤 上 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 告 杞怡穎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