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陳炫谷
- 當事人張乃千、鄭婉妤、杞怡穎、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乃千 鄭婉妤 杞怡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倉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7萬8,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6,84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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