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以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以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佳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52,3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879,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