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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
    沈智慧、石國

  • 原告
    昶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原 告 昶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智慧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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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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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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