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昶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沈智慧、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原 告 昶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智慧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