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大登鈺有限公司、陳寶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怡芝 被 告 大登鈺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寶仙(即沈賢嘉之繼承人) 上列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896元(即系爭支付命令所命給付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3,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