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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炫谷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怡芝
被告
大登鈺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寶仙(即沈賢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5日送達予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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