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大登鈺有限公司、陳寶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怡芝 被 告 大登鈺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寶仙(即沈賢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5日 送達予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