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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炫谷

原告
許瑞儀
原告
廖芃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告
天合光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訴訟代理人
楊榮曦
被告
陳澤閎

蘇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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