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 原告
- 許瑞儀
- 原告
- 廖芃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仕為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楊文瑞律師
- 被告
- 天合光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楊榮曦
- 被告
- 陳澤閎
蘇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蘇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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