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林莉莉
- 原告許瑞儀、廖芃翔
- 被告天合光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澤閎、蘇浚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原 告 許瑞儀 廖芃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天合光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訴訟代理人 楊榮曦 被 告 陳澤閎 蘇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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