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天合光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莉莉、許瑞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天合光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被 上訴人 許瑞儀 廖芃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9月20日111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