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炫谷

上訴人
天合光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被上訴人
許瑞儀

廖芃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0日111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