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銓盟有限公司、徐麗雪、郭陳錦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原 告 銓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雪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郭陳錦霞 郭昭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被 告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