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 原告
- 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兆華律師
- 被告
- 吉品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騰照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具狀及112年7月25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00萬元,及其中4000萬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500萬元自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四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64,000元外,尚應繳納30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