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發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品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騰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