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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

原告
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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