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原告
- 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瑞國
- 訴訟代理人
- 潘維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傑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慶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被告編號5鍾慶文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全部繼承人(即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慶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被告編號5鍾慶文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全部繼承人(即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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