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國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慶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被告編號5鍾慶文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全部繼承人(即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