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即、梁信郎即三信至善畜牧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梁信郎即三信至善畜牧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 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新臺幣26,288,023元)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5,028】,逾期不補正上訴 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