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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原告
梁信郎即三信至善畜牧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新臺幣26,288,023元)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5,028】,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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