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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上 訴 人即

被告
勝男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郭陳錦霞
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郭昭男
被告
郭文和
被告
郭志翔
被告
陳正雄
被告
王書才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銓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上訴人勝男企業有限公司、郭陳錦霞、郭昭男、郭文和、郭志翔、陳正雄、王書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4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300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上訴人勝男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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