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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世聰

聲請人
張芬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
     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1號      編號 股東姓名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張芬滿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283 2 張芬滿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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