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楊萬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楊萬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0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數 股票號碼 張數 1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0 89-ND-0000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