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劉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 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234號卷宗、110 年11月4日公告裁定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0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01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