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游榮吉、游仲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游榮吉 代 理 人 游仲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3日屆滿(申報權利期 間末日原為110年12月31日,該日為連續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11年1月3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泓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0 1 1000 2 泓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0 1 1000 3 泓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00-0 1 10000 4 泓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00-0 1 10000 5 泓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0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