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游榮吉、游仲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游榮吉 代 理 人 游仲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行公司」欄中「泓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