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明光、李秋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代 理 人 李秋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余明光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0年8月16日 6萬元 JE0000000 簡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