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正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興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逸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9月9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正芫企業有限公司彭興祥 渣打商業銀行莊敬分行 110年8月31日 14,090元 AA○○○○○○○ 嵩雲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