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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其玄

聲請人
帥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帥合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6月20日 49,749元 SCAA0000000 承陽鋼鐵有限公司 2 帥合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7月8日 515,076元 SCAA0000000 承陽鋼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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