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景豐、鄭瓴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豐 代 理 人 鄭瓴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2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本院於110年10月26日將上開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宛橙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維達電機有限公司 元大銀行中壢分行 110年9月5日 37,200元 AH○○○○○○○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