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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呂如琦

聲請人
正盈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正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桃 園分行 110年11月8日 462,210元 FR○○○○○○○ 王盈機械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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