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正盈機械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正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桃 園分行 110年11月8日 462,210元 FR○○○○○○○ 王盈機械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