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城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書爕、范文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城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爕 代 理 人 范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2 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NF0000000-0 100,000 1 2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NF0000000-0 100,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