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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謝宜伶

聲請人
王國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催字第245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
    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45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
    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
    閱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股票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 數 逢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880004 1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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