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鍾千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鍾千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五 股票 1 1000 0002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七 股票 1 1000 0003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九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