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紹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李紹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以110年度催字第262號案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11月1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寶霞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茂盈商行 合作金庫楊梅分行 110年6月15日 93,100元 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