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力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素梅
- 訴訟代理人
- 康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除字第17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