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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紀榮泰

聲請人
海宴餐廳
法定代理人
藍永順
代理人
林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
    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海宴餐廳藍永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 110年9月25日 61,180元 lm0000000 王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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