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海宴餐廳、藍永順、林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海宴餐廳 法定代理人 藍永順 代 理 人 林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海宴餐廳藍永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 110年9月25日 61,180元 lm0000000 王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