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海宴餐廳
- 法定代理人
- 藍永順
- 代理人
- 林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
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海宴餐廳藍永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 110年9月25日 61,180元 lm0000000 王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