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柯彩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柯彩靖 訴訟代理人 蔡敦裕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0001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 1 1000 0002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 1 1000 0003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 1 1000 0004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 1 1000 0005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 1 1000 0006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 ○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