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深澤萬家技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村洋
- 代理人
- 翟威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千鋅企業有限公司 傅金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0年12月6日 140,438元 NW0000000 深澤萬家技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