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深澤萬家技研有限公司、王村洋、翟威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深澤萬家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洋 代 理 人 翟威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0年 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仲旻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千鋅企業有限公司 傅金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0年12月6日 140,438元 NW0000000 深澤萬家技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