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謝宜伶

聲請人
深澤萬家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洋
代理人
翟威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千鋅企業有限公司 傅金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0年12月6日 140,438元 NW0000000 深澤萬家技研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